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96196933 上传时间:2023-08-2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7.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质押担保合同汇编七篇 质押担保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出质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质权人(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

2、支付保管费_元。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3、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

4、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

5、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

6、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质押财产清单(略)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 :_ 法定代表人 :_(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_年 _月_日 _年_月_ 质押担保合同 篇2 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7、 邮政编码: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 )为准。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第二条 担保责任2.1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8、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2 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4.1出质人具有民事

9、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5.1 不以任何方

10、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5.2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5.3 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5.4 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5.6 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

11、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第六条 质权人承诺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7.2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

12、债务;(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7.3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7.4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7.5 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承担。7.6 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7.7 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

13、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10.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10.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0.3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0.4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部分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