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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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概况 日本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7亿,全国设47个都、道、 府、县。日本的政治体制是君主立宪制。保留天皇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但皇室不直 接操纵国家权力。国家事务的理由首相及其内阁承担国家权利实行行政(内 阁)、立法(议会)和司法(法院)三权独立运行。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议员来自各个党派.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日本的政府管理层次分三级:国家、都道府县 和市町村。各级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首脑也是由民众直接选举(地方全 民公选)产生的,不是上级任命的。日本的经济体制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以“株式会社”的形式组 织和经营经济实体在

2、某些特殊行业,也有国有经济成分.日本的GDP总在世 界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美国),人均 GDP也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瑞士)日本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很高,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已不存在。而且,国家 对农业实行很高的补贴,城乡差距很小,农民生活富裕而且安祥。其实,日本的 各行各业、各地区、各种人群的收入差距都较小,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所以, 社会比较稳定,人们安居乐业。日本是一个人口老龄化很严重的国家。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人口的 比例是18。5(中国为7。3),远超过国际通用的65岁以上人口比重达7 以上即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日本是一个实行高福利(日语称“福祉)的资本主义国家,母子保健福祉老人保健福

3、祉、精神保健福祉等方面相当完善,著名的“社会福祉六法”即:生活保护法、儿童福祉法、身体障碍者福祉法、精神薄弱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 单亲家庭福祉法是全民福祉的法律保障。同时,日本还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上, 包括公的扶助(即公费扶助,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几个方 面。二、日本的医疗保健体系概况(一)日本的卫生行政体制在国家层面上,“厚生劳动省”(对应于我国的卫生部和劳动部)负责制定计划,设有统计信息部、障害保健福祉部、健康政策局、生活卫生局、医药安全 局、老人保健福祉局、儿童家庭局和保险局、社会保险厅、地方医务局等。47个都道府县都独立设置自己的卫生主管部门,名称自主决定(注:前

4、面已述,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体制).大多数将“卫生保健”与“福祉 的功能设置在一起,称为“保健福祉部”或“健康福祉部”,一般设有健康福祉 课、医疗对策课、健康对策课、健康增进课、高龄福祉课、障害福祉课、儿童福 祉课、药务课、福祉指导课、食品及生活环境卫生课,等等。在基层的市町村,一般设有保健福祉课,下设民生系、保险系、卫生系等, 主管当地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二)日本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医疗与保健分工日本的医疗卫生体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医疗系统和保健系统。日本的医院有国家办的,有地方政府办的,有行业部门公立的,也有私人办的。从数量上看,私立医院(民营性质,医疗法人)不少;但从规模上看,300

5、张病床以上的大中型医院基本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办的。中等以下规模的医院和 诊所以民营为主。由于公立医院的社会定性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所以,以“提高效率、服 务透明、安定运行”为目标,2003年全国平均医院收入/支出之比为93.9, 比去年还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说明公立医院总体上是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国 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日本的“保健服务”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综合概念,可以说是除了医疗内 容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关系到人的健康问题都属于保健的范畴.他们将“保健”的 领域分为:对人的保健和对物的保健。前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营养改善法、母子 保健法、老人保健法、预防接种法、健康促进对策等,后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

6、医 疗法、药事法、水道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还有特殊领域 的保健则涉及到检疫法、医师法等各资格法,学校保健和职域保健则分别与学校 保健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有关.保健服务由保健所和市町村的保健中心提供.三、日本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一)地方自主、住民参与型的卫生保健计划运行模式过去,日本卫生系统的运行也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管理,由国家制定 计划和指令,下达地方各级执行。随着地方自治体制的完善,这种 “垂直命令” 的运行方式已经停止。现在是倡导以市町村自主决策、住民参与型的方式,制定 并实施卫生保健服务计划。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由地方自 主决定开展

7、哪些卫生保健服务,而不是等上级发指示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 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厚生劳动省和各都道府县对市町村给予 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资金补贴.卑。驷啊絆卿岂那刚耐卿awW啟5美昭垂斛4 昨阳沟耐他利倔啣則耐脚料n硕芈&謝蜩MTW%08 s,酵I觴Q4W 学n濟 w 世晦&竜甜蜩鬻題feomm-E 脚触画寻喬smF%i尋1 snwsmw瞬苓 m參 autirk時母:L2:Rxs%少:硏胖颐砂测鹽蜩零m倍郁古喬%站,啣童 酚秦硏不出弟時劭H*sr gnu射胆列3i|qnd till审器雌陶蝕M酱硏 伞日 esjnu qeaq 9!iqndQQSE fH *d=BfSS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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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人的医 疗消费和医疗费用负担很重。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劳动人口比重和绝对数也 在下降。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女性增多,没人照顾老人。所以,国家创立了介护保险制度,既能保障老年人生活不便时有人照料、有病能及时得到医疗和护理,又要尽可能提高劳动人口伺候老年人的效率(节约劳动人口的劳动力),而且通过专业人员的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延 缓衰老进程,促进和维持健康状况,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介护保险法规定,介护保险对象主要为65 岁以上的老人,称为第一号被保险者。还规定40 岁以上的国民必须加入并缴纳介护保险金,但65 岁以上 人群交纳数目根据家庭人口、是否领取老龄福利年金及家

12、中是否有交纳居民税的 人等不同而有不同。按规定,享受介护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岁以后.但是,对于参加介护保险但不 满65岁的中老年人,如患有早期痴呆、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 15 种疾病,可以享受介护保险服务。老年人(被保险人)如果需要介护服务,个人必须先向市町村提出书面申请, 市町村在听取主治医生(直接与该老人经常接触的社区医生)意见的基础上,派调 查员前往老人家中调查健康状况.将调查结果送交介护认定审查委员会,依照国 家的标准进行判定。30 个工作日以内将判定意见和介护等级以书面形式通过市 町村转告申请人.申请人得到介护保险的认定后,有一名专业的介护师(取得国家认定的介护师资格)上门帮助申请人制定一份符合认定的介护等级、也适合本人健康状况和要求的介护服务计划。将此计划交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照此计划上门提供介护服务,或用车接患者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然后送患者回家。介护计划实施半年后,再进行一次健康调查和重新评估,根据健康状况的改善程度(或恶化程度),调整介护等级,制定新的介护计划。介护保险服务利用者一般个人负担服务费的10。但负担合计费用超过一 定上限时(原则上为37200日元),超过部分予以返还。在享受介护服务的过程 中,与介护有关的生活设施的购买和室内居住条件的改造,全部都由市町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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