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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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此处键入外包催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第三条 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

2、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要增加供应商。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

3、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5, 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6, 经我公司管理部门研究讨论确认需要委外的其他合同;7,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公司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

4、收难度较大的案件。8,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我公司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外包收车:1, 因涉案或违法而车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不可外包收车;2,车辆已灭失或报废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3,未偿本金小于等于8000元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主导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各外包催收公司的外包催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承担本公司外包催收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对外包催收

5、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汽车消费贷款各经办部门承担配合资产管理部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四)定

6、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公司的规范要求正常进行。第四章 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第一节 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资产管理部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内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行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1提名:资产管理部外包管理人员开拓外包催收网络,并向主管报备;2初审:在收到外包催收公司提名后,由外包管理管理人员对提名的催收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我公司的业务需求以及准入条件;3 资信调查:对于通过初审的提名企业,由外包管理人

7、员进行资信调查,收集准入资料;4终审:由资产管理部总监、经理以及各主管组建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并调查过的提名企业进行评审,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报备公司存档;5合同签订:合同的签订由公司授权给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来签订.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应按本办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委外催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部分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公司管理层会议审批。第十五条 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

8、运营.(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五)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六)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并且能提供安全持久的停车场地。(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公司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九)内部需设稽查人员进行内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顾问.第十六条 外包催收机构委案策略1, 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由资产管理部进行评级分级,公司委外催收原则上优先将委外案件分配给评级最高的外包催收机构。2, 对于没

9、有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选择可以覆盖该省份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如果可以覆盖该省份的外包催收机构有多家,且评级相同,则按照外包催收机构在该省份收车资源配置进行分配。3, 对于没有属地外包催收机构也没有相应异地外包催收机构可以覆盖的省份,则选择该省份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进行委案。4, 对于只有一家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首次新增案件委托给该家催收,如果委托2次没有效果的案件,则按照外包催收机构的评级,选择可以 覆盖该省份的异地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5, 同一省份有多家相同级别的外包催收机构,则进行平均分配委案。6, 对于非新增案件,选择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进行委案,如果案件之前均已委托给评级较高

10、的外包催收机构,则按照等级选择可以覆盖该区域的异地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 。第十七条 我公司与正式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需签署委外催收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到期时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于回收业绩和合作情况较好、且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外包催收机构,资产管理部可将外包合作协议期限适当延长。第十八条 外包催收机构由高到低可分为ABC三个级别,具体评级如下表:A级B级C级月催收案件200单以上月催收案件100至200单月处理案件100单以下催收团队50人以上催收团队20至50人之间催收团队20人以下收车团队数大于8组收车团队数3到8组之间收车团队数少于3组

11、获得相应评级的外包催收公司必须满足该级别最低评级要求第二节 委托期限及绩效管理第十九条 委托期限是指对每一单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给予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期限,外包催收机构需在委托期限内对外包案件进行催收.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资产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但应避免委托期限过长导致无法控制外包催收效果的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委托期限自外包催收机构签收外包催收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算。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外包催收案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继续催收直至委托期限届满。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逾期贷款规

12、模配置外包催收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应至少引入两家以上外包催收机构,并严格控制委托期限.资产管理部须建立催收绩效考核制度,委托费用直接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回收车辆挂钩,明确外包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加强对外包公司在逾期贷款回收情况、车辆回收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催收过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通过竞争排名,适当调整外包催收公司的评级.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实时回款比例,收车进展,了解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运作情况,及时进行催收进度控制,督促外包催收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催收.第三节 外包催收费用第二十二条 外包催收费用是指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向外包催收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13、 资产管理部可参考委外催收合作协议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外包费用.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制定奖惩策略或竞赛方案,以激励外包催收机构的积极性。1, 我公司将根据上一季度外包催收公司收回车辆和全额收回应收款合计数量计算,季度内超过10单的,将依据每单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如下:档次合同数单台奖励标准计算方法11014300激励=合同数单台奖励标准215-19500320-24800425及以上10002,外包催收公司在出现违约时也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如下:a)外包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遭受客户或第三人投诉的,我公司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一旦我公司认定投诉有理由,每一

14、个有效投诉成立,外包催收公司将被扣除2000元委托费用,以示惩戒;b)外包催收公司在接到委托后的每周没有在我公司的催收系统中记录催收状况的,我公司将会向催收公司收取20元/单的惩罚性违约金。第四节 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将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资料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监督外包催收机构依照合同和相应规范办法及时、合法、有效的为我公

15、司提供代理服务。稽核分为非现场稽核(又称为业务稽核)、现场稽核以及非常规稽核.非现场稽核主要目的是审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我公司要求执行催收运作,对我公司外包案件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规范。现场稽核主要为对硬件设施、制度建设、催收运作进行稽核。非常规稽核主要在催收机构经营资质(如主体资格,管理层人员安排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我公司权益时对相应机构进行稽核,以判断判定相应机构是否可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公司权益。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应每季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稽核内容包括外包催收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公环境、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流程、系统催收记录、电话催收录音、数据保密、教育培训等。贷后外包管理人员在每次对供应商进行现场稽核的同时,应负责对相应供应商就催收规范要求等进行现场培训.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应不定期向外包催收机构调取催收记录和催收录音,查核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查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在收到派案后及时将分配案件.(二)查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及时开展电话催收,具体要求为接案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首次电催,与国家法定长假等特殊情况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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