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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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

2、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

3、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

4、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 - 1

5、 - 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 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 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

6、,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

7、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

8、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

9、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1、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如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因一时激愤杀人,不是有预谋的报复犯罪。

10、二是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 2、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编号。应写明:(200X)X民终字第X号。编号中写出年度、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号的可得分。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选,男,36岁,汉族,XX县XX镇人,住XX县XX镇XX街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男,39岁,汉族,XX县XX镇人,住XX县XX镇XX街XX号。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上诉人张选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2023)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11、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选和被上诉人王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1)写明原审认定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结果;(2)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3)二审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1)应当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看法,阐明维持原判的理由。(2)判决适用的法律。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3、判决结果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尾部 1、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无,由张选负担。 2、判决书的效力。应在诉讼费用下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并由书记员署名。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14)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秋季期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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