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导管室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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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导管室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放射职业防护管理,保 障心导管室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2. 心导管室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 守心导管室职业防护制度。3. 心导管室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参加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组织的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 护知识的培训,以后每两年参加一次。4. 医务科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的监护

2、 工作: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把每年 测读数据填入个人剂量档案并通知其本人,超标准1/4时,必需由医 务科查明原因,告之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医务科应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七日内,如实 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 体检异常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时治疗,安排休息,如多次复查仍达不到 标准者则调换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 应及时予以安排。5.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对放射工作人 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就业前、 从业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和应急健康检查。6.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 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 内照射。7.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 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 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1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11.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 放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轮休,疗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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