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价格垄断的成因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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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价格垄断的成因及治理2005-06-15http:/一、对价格垄断的一般认识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价格垄断是指利用价格进行的垄断,它与垄断相伴 而生,是典型的行为垄断。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垄断。一般认为是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以相互商定产品的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或者其价格构成 等方式控制价格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主体是企业,即经营者;行为方式是对价格手段有组织的直接利用;行为目的是为 了获取高额利润。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垄断,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力量,所以也被称为经济性价格垄断。法律意义上的价格垄断。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即“相互串通

2、,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专家认为,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垄断,其构成要件有三:具备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 主体,经济垄断是一种联合行为,单一的行为主体不能发生价格垄断行为;取得了控制价格的实际效果;产生了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危害。西方反垄断法所指的价格垄断,被称作价格卡特尔,即限制价格竞争协议。认定上一般不把 危害性作为其构成要件。现实意义的价格垄断。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价格垄断相比,现实意义上的价格垄断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泛。 价格垄断的实质在于通过控制价格来避免或限制价格竞争。政府对价格的直接控制,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的

3、在于弥补市 场竞争机制的缺陷,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但从本质上说,亦属价格垄断。此外,具有政府某些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行政性公 司凭借行政权力,强制统一价格,也是一种价格垄断。与经济性价格垄断不同的是,上述的这些垄断不是一种经济力量,而是超 经济力量,即行政权力的运用。如果把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垄断称作经济性价格垄断的话,那么,这种以行政权力的运用为基础 的价格垄断则可相对应称为行政性价格垄断。当前,我国现实意义上的价格垄断,就是由经济性价格垄断和行政性价格垄断共同 构成的。大量的经济性价格垄断和大量的行政性价格垄断共衍共存,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是我国当前价格垄断的主要特征。二、当前我国价格垄断的

4、成因价格垄断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根源。特别是存在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具特 色的价格垄断,更有其特定和复杂的背景。需要用经济学、社会学和制度学的方法去探求和辩析价格垄断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现 实原因。(一)经济学上的一般分析经济性价格垄断作为垄断重要的和基本的形式与垄断结伴而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垄断的产生作了深刻的论述。认为 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作了理论上和历史上的分析,证明自由 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垄断”。列宁的这一论述,深刻地指明了垄断产生的经济根源和垄断产 生

5、的基本过程。竞争为竞争自己创造了天敌。我们知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竞争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就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但由于各市场主 体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其良好愿望并非都能实现,竞争持续发展的结果必然是在市场主体中产生两大阵营,即竞争优胜者和竞争 失败者。优胜者不断将自己的丰厚利润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实力不断扩充。失败者则不得不压缩生产和经营规模,有的被 淘汰。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势必形成资本的集中,即某种商品或某一部门的生产经营,最终为少数企业掌握和控 制。一方面,这些企业中实力最为雄

6、厚的个别企业已经能够影响、操纵该产品或该部门的生产和经营,实行“价格领先制”;另 一方面,这些企业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往往通过协议或联合组织的形式控制、操纵市场,形成垄断,其中的基本方式就是价格卡 特尔,即价格垄断。认识经济性价格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性对于我们应对和解决当前的价格垄断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正因为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而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经济学和法学一般只 把经济性垄断作为研究对象。(二)对当前我国的价格垄断成因的特殊分析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因此经济性垄断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不同的是

7、,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垄断,并非都为经济性垄断,非经济性垄断即行政性垄断大量地存在和发生作用,因而垄断的成因远 比西方传统垄断的成因复杂。同样的,我国的价格垄断的成因,除了上述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根源外,其产生和发展,还有 特殊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从体制方面看,我国正处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方面,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基 本形成和建立为经济性价格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之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旧体制下计划价格管理的残余仍大 量存在,继续发生作用,并因而促使我国的价格垄断产生畸变。首先,经济性价格垄断是市场化价格体制的必

8、然产物。市场化价格体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价格法规定:“国 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 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计划价格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成为 事实上唯一的价格垄断者,从根本上彻底剥夺了价格竞争,经济性价格垄断没有产生的可能和条件。随着市场化价格机制的逐步 建立,经营者成为定价主体,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从过去的被动执行者的角色转换成为主动决策者的角色,价格竞争成为竞争 的主要手段。激烈的价格竞争,首先表现在竞相降低价格,甚至不惜以“亏本价”、“跳

9、楼价”销售商品,导致利润减少。当认 识到价格战不仅不能带来应有的利益和市场份额,而且会危及生存的时候,为避免两败俱伤,经营者就可能用不同方式合谋联手 控制价格,以期从价格控制中共同受益,价格大战转而为价格垄断。我国彩电行业,从竞相降价的价格大战开始,到彩电峰会的 最低限价,发展的轨迹即印证了这一过程。其次,当前价格机制和体制的缺陷导致大量的行政性价格垄断。由于我们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传统计划经济的一些习惯做 法和思维定势仍在发挥惯性作用,我国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很不完善,政府行为的越权、错位现象在价格工作领域中仍大量存在。 比如,实行差别性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导致市场公平竞争受到破坏,包括:对少数地

10、区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导致地区间的不平等竞 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费实行不同的政策导致不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对外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或超国民待遇导致不同国 籍间的不平等竞争;一些地区和部门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价格政策导致生产流通领域的不平等竞争。又比如,政府越权 批费,费出多门,造成规费总量刚性增长,增加企业负担。再比如,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事务转交给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搞 变相收费,以及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利用政府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强行统一价格。等等。政府的这种错位、越位行为,尽管成 因复杂,但不管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不管是出于何种偏好和愿望,其本质是一样的,即滥用或者不适当地行使了价

11、格行政权 力,制造了市场障碍,扭曲了供求关系,限制和阻碍了正常合理的价格竞争,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当 的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诚然,正如前述,政府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极少数商品价格依法进行管制,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亦是一种价 格垄断。但这种价格垄断,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而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损害,是一种正当的行政性价格垄断,因而受到法 律保护,亦符合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价格垄断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根源。经济性价格垄断是市场化价格体制的必然产物,是市场运行 规律作用的结果。需要指出的是,不当的行政性价格垄断的产生并非必然,与市场化价格体制之间

12、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而主 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体现和结果,因而是市场化价格体制的“畸型儿”。2、从市场本身考察,我国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为价格垄断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割、封闭的市场格局被打破,统一、竞争、开放的市场正在形成,并日益成为国际市场的 一部分,市场竞争的范围在扩大、强度在增加。特别是宏观经济环境由通货膨胀转为通货紧缩,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以及经济结构失衡,使市场竞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对我国当前的价格垄断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我国目前已进入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主要特征在于,在买方与卖方的竞争中,买方占优势,商品追逐货币

13、,因而商品经营 者之间的竞争,即卖方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过度的价格竞争不可避免。而过度的价格竞争通过下列两种途径导致价格垄断:其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转稼其竞争风险,滥用优势地位,强行确定产品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如去年彩电峰会 期间,几家彩电巨头就联合制定了各类彩管的价格清单,要求彩电管供应商必须按清单上的价格供贷。其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许多经营者被淘汰出局,行业内剩下为数不多的优势企业,即“寡头”。根据“寡头” 理论,在寡头市场,由于意识到彼此之间竞争的危害性,寡头间会勾结在一起,制定同一市场的价格,并使其共同利润最大化。 上面提到的彩电峰会的八大企业,就可以看作是彩电行

14、业的“寡头”,彩电峰会的实质就是“寡头勾结”。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又一突出问题。经济结构失衡导致生产过剩、产品积压,竞相抬价、竞相压价或竞相抢购 的现象严重,前些年出现的“蚕茧大战”、“棉花大战”即是典型的例子。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或 出台地方政策等手段,以求自保。其中,制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者惯用的“拿手好戏”。3、从制度上分析,制度性缺陷为当前我国的价格垄断开启了方便之门。这里所指的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市场规则、法律规范、改革的配套措施、企业文化、产权制度等等。尽管制度本 身不会直接产生价格垄断,但由于市场经济自身不具备维护公

15、平竞争的机制,只能依靠市场以外的制度来保障。因此,制度和制 度建设对制止各种违反竞争法则的行为极其重要。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如果制度存在不足或缺陷,将会为价格垄断的产生提供 了可能,创造了条件。以法律制度为例。据有关资料介绍,价格法出台前,我国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条文,散见于如下相关法律和规范性 文件中: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1988 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指出,国家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凡是凭 借垄断地位违反国家规定,哄抬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的,企业之间或者行业协会

16、、联合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串通商定垄断价格 的,均属违法,必须严格查处。1993年8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也指出:“对 部分城市出现的商界联手提价、压价和拒销等行为要加以制止,防止价格垄断的出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对价格垄断作了法律的规定,这在我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为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开展 提供了法律武器。行业自律价的土崩瓦解和彩电限价的不攻自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法律武器的实效。但无庸诲言,价格 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察,都有失妥当之处。从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看,反垄断法并非对所有的垄断采取当然禁止的原则。对于垄断,在美国、德国以及欧共体的反垄断 法中,是根据“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两种判定标准进行认定的。“合理原则”是根据垄断行为对市场影响程度,判断 其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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