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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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关键词: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证据法内容提要 :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 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 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 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彭宇案”(彭宇是原告徐寿兰(徐老太太)诉彭宇案中的被告。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 83 路车,大 约 9 时 30 分左右。有 2 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 的 83 路

2、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 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 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 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 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对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进而导致被告 受伤的问题,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 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所作所为 均系做好事。该案一审法院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彭宇撞倒了原告”并导 致其受伤。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 http: /blog.chinacourt. org/wp-

3、profilel. php? author=344&p=76592),一件普通 的民事案件,经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报道、宣传乃至煽动,引起 了民众乃至高层的关注(2008年6月1 日,笔者以“彭宇案”为关键词 在 baidu 上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23 9 ,000 篇,在 google 找到相关网页约有208 , 000篇;同时江苏省委、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的领 导均谈到此案。)。“南京老太太”被加上引号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在 部分网友眼里“南京老太太”成了“恩将仇报”的同义词。)。此案在高层 的关注下,像其它敏感案件一样,以和解结案的方式回避了社会质询、 压力(“彭宇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

4、人民法院后,面对“群情激昂”的舆 论,二审法院一直没有裁判。最后江苏省高院院长称彭宇案已和解并 对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保密,详见成都商报2008年03月 16日。)。 作为一个法律人,此案一审判决书的核心、引起人们批判甚至“痛恨” 的东西事实推定,不能不激起我们的追问热情:法官适用了事 实推定判案,他为什么不适用最常见的证明责任判案?法官没有适用证明责任裁判就是误判吗?是事实推定本身没有 诉讼上的价值,还是事实推定在本案中被误用?如果该案的判决书有 错误,关键性错误在哪里?实质上这些问题的答案均内含于事实推定 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之中,为了更为准确地厘清二者的关系,笔者拟先 对推定、事实推定以及证明

5、责任等概念予以界定,然后从3个方面进 行讨论。我们知道,事实推定是推定的一种。所谓推定,是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出未知的推定事 实,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依据理论通说, 推定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种,而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根 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本文只探讨事实推定。 相关理论详见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 版,第 124 页; 另见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版,第 371 页。);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已经明确的事实(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 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争执的事实(

6、推定事实)存在。事实推定属于推 理的子范畴,它也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三个方面构成。其中甲事实与乙事实之间的或然性联系(经验法则)是 大前提,甲事实(基础事实)是小前提,乙事实(推定事实)是结论。1194 而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也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不同于证明责 任。本文采取的理论预设是二者内涵完全相同。)。关于证明责任的内 涵,有多种观点和学说。2177-181 鉴于研究的需要和便利,本文采 纳学界通说“危险负担说”观点,即在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 不明状态时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不利的诉讼结果。3281一、事实推定适用的内因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 动性努力

7、(一)适用证明责任判案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理 性妥协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官裁判的两大基础,对于法律规 范,“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而对于事实问题却无法作出 这样的预设。事实问题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往往更会成为问题的关键 和争议的焦点所在。由于案件的事过境迁、司法证明的历史证明性质、 事实探知成本以及法官的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关于人类诉讼证明 活动的滞后性、相对性、有限性的详细论述,参见卞建林:论诉讼 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2 期。),就司法案件整 体而言,司法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不会达到一个确定的二 分状态 “真”或“假”。416 这就是说在

8、部分案件中,对案件事 实的认定必然会处在真与假之间的一个模糊状态,即“事实真伪不明” 的灰色状态。根据李浩先生的研究,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有拒绝裁判、驳 回起诉、不予受理、调解解决、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推迟作出裁 判、降低证明标准、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这八种可能的应对措施; 5104 诉讼理论与实践公认的观点是“唯有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才 具有正当性和普适性,而其他各种应对措施或者不具有正当性,或者 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人们能够普遍接受或认同的规则所作出 的判决,并不总是符合案件事实的正确判决。)。现代证明责任之所以 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因在于,它在总结人类诉讼经验的基础上,对于 案件

9、事实真伪不明进行的是一种法律的普遍性拟制,而不是一种个案 的拟制;是一种理性的拟制,而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拟制(之所以称为 理性的拟制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并进行价值排 序而做出的决断。但理性的拟制具有时代性,如古代社会的神明裁判,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拟制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理性的、可以接受 的。)。具体说来,证明责任分配就是在具体诉讼发生前就“综合衡量 各种因素并进行价值排序”并抽象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6 一旦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就视证明责任的归属作 出裁判,即如果该事实属于原告负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 原告败诉;如果该事实属于被告负证明责任的法律

10、要件事实,就判决 被告败诉。可见普遍性适用的证明责任成为法官遭遇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的“法宝”。事先分配好的证明责任必然“逼迫”个案当事人去收集证据,一旦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且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 官就普遍性地适用证明责任来裁判案件。这种裁判,实质是依据证明 责任分配将要件事实拟制为“真”或“假”,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 裁判(法律上的拟制是将甲事实视为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 相同的法律效果,并且拟制不可用反证予以推翻。例如民法通则 第 66 条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继承法第25 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

11、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 遗赠”。有关法律上的拟制的详细内容参见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 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220 页。)。此时,法 官显然没有以自己确信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而是以 “拟制事实 ” 为依据作出令当事人必须接受的判决。为了保证“拟制事实”裁判的公 正性、保证最后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正当性,就有必要通过程序本身 产生的正当性来保证证据的收集与案件的审理。796-100 尽管如此, 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证明手段的滞后性等主客观原因,适用 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现实后果是仍有可能使部分案件判决偏离客观 事实。8439 这样,

12、证明责任的存在实质上是人类在不断完善认知手 段和提高工具质量仍无法发现案件事实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克服 有限理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这也意味着人们从方法和过程上已尽了 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案件事实,从而被迫采取的不得已的必要的理性 妥协。回到“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 应举证证明侵权的4 个要件。从一审法庭现有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 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有关该案的证据的详 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 http: /blog. chinacourt. org/wp-profile1. php? author=344&p=76592)。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

13、将其撞倒在地 致伤;彭宇的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对彭宇讯问 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 到了。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案件一审期间,处理事故的南 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对被告彭宇所做的 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是用手机拍照对彭宇询问笔录取得 的。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 后第二天。)。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 起事故进行了处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 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 生了碰撞(对该电子文档、

14、承办民警法庭陈述的证据资格等问题,被 告及舆论也存在怀疑。)。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 不能排除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被告方提供的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 到原告摔倒的经过,因而其证言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太因何摔倒。所以, 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案件事实实际上陷 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此时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 太太败诉。(二)事实推定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 鉴于适用证明责任判案制度的价值缺陷,法官不能随意地、简单 地将案件事实定性为“真伪不明”而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只要有比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更为接近案件事实的路径,

15、法官就要努力去追 寻,而事实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路径。前文已经提到事实推定也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根据日常生活 经验(经验法则),只要有甲事实(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乙事实(推 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会非常大。而在诉讼中一旦基础事实被确证后, 法官就可以依据该经验法则推论出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大。此 时,甲与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或然的(事物间联系有必然性联系与或 然性联系两种。必然性联系是指只要有甲事实的存在,就必然会有乙 事实的存在。那么当甲事实确定后,就可以确认乙事实存在。例如, 父母的血型都是0 型与其子女的血型0 型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当有 证据证明某父母的血型都是0 型,则其子女的血

16、型为0型是必然的。 以必然性联系的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不是事实推定。),即 当基础事实甲被证明存在时,并不必然保证推定事实乙存在,而仅仅 是推定事实乙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当基础事实甲为真时,推定 事实乙为真的概率就取决于甲乙之间逻辑关系的概率:如果甲乙之间 逻辑关系的概率越高,推定事实乙为真的概率也就越高。975 可见 事实推定是哲学中的“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逻辑关系在诉讼领 域中的具体运用(把哲学上两个事物之间的“一般”关系或“常规”关系 作为充分条件关系,由于这种选择包容了绝大部分的可能性,只把极 少数的可能性排除在外,这就保证了甲乙之间逻辑关系的概率,为事 实推定的真实性创造了条件。);事实推定也反映了司法对社会生活规 律的尊重,所谓“通常经验表示业经普遍认为真实之事实,法院得认 知其为真实”;1059 最后事实推定也合于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优势 标准学说。1192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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