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天津国税:税收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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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国税:税收证明管理( 一)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 市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二) 乡、镇、村集体

2、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 市、区 ) 内( 含邻县的毗邻乡、镇) 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 ( 村委会 ) 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 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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