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深圳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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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深圳土地使用权关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20160419【关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 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 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 限期”不同,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

2、,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二、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1996 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

3、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 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 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深府【xx】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4、的经营性用地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xx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施行。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三、1995年9月18日后出让的用地到期问题19

5、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于2016年3月31日在深圳特区报A6版发布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以一次竞价和定地价、竞房价方式公开挂牌出让A208-0968等2宗地使用权。经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委员会审议,现就A208-0968、G06304-0026两宗地出让事宜补充公告如下:一、A208-0968宗地地价修改为6000万元人民币、 G06304-0026宗地地价修改为62000万元人民币;删除两宗地分项楼面地价

6、。二、公告中安居型商品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修改为安居型商品房的最高销售基准价格。三、上述2宗地上所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可按规定以预售方式销售。四、成交后,上述2宗地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地价款的50%,余款1年内付清,并按出让合同签订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余款利息。五、上述2宗地公告期延期至2016年5月16日,履约保证金的最后交纳时间延至2016年5月25日16时30分,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延至2016年5月25日17时30分,一次竞价的报价时间修改为自2016年5月26日15时起至15时20分止。特此公告。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二一一

7、年五月六日199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7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8、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地价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年份向市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监督检

9、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土地

10、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特区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坚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建设项目的,不供应土地,但按本条例规定以拍卖、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市政府设立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开发基金由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及土地上的其他收益构成。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土地管理部门应制定土地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市政府每年应向市人民

1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地开发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依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第十四条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

12、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出让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出让合同,逾期交付土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造成土地使用者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

13、出让合同。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保证金抵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余额返还土地使用者,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地价标准,并按有关

14、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拍卖前三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第二十二条下条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投者提供:(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二)出让合同样式。第二十三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二)竞投者领取有关文件;(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3、竞投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4、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报价数额而没有竞投者再应价时,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四)竞得人应即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地价款总额10%的定金,余额应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付清。地价款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余额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五)竞得人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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