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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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汇编 为推动减税降负,国家出台了立体式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我市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布署,牢牢把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这一重要任务,推动企业执行好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现将“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1.优惠项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的通知主要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1)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

2、业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

3、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

4、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优惠项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主要内容:(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

5、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

6、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3.优惠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内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4.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7、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8、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5.优惠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优惠项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优

9、惠政策主要内容:(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

10、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11、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

12、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7.优惠项目:个人获得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8.优惠项目: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中介费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内容: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9.优惠项目:个人资助非关联单位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应纳税

13、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内容: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0.优惠项目:个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1.优惠项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

14、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

15、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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