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体系下行业协会反倾销的应诉策略与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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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体系下行业协会反倾销的应诉策略与集体行动温州烟具行业协会2002年应诉欧盟反倾销案研究*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上海大学天则现代经济学研修中心“WTO与行业协会:温州烟具协会的案例研究”课题的初稿。作者感谢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会长、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大虎、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秘书长邵颖,以及东方公司总经理李中坚等接受作者的访谈及提供研究资料。作者也要感谢温州总商会副会长吴祖联和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杨小燕在资料提供方面所给予的大力帮助。当然,文责自负。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温州烟具协会应诉欧洲反倾销案例研究,将WTO协议以及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与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结合起

2、来,考察了不同应诉策略对于行业协会集体行动的影响。本案例的研究表明,此次反倾销应诉的成功不仅在于行业协会成功的组织了集体行动,而且采取了正确的应诉策略。因此,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所起到的作用取决于可选择的策略集合,所以当集合中不存在符合行业协会性质的应诉策略时,行业协会很难发挥作用;在反倾销应诉中,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国家谈判、创造制度环境等措施扩大行业协会可选择的应诉策略集合,为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关键词 行业协会;反倾销;集体行动;应诉策略一、前 言2002年温州烟具行业协会集体应诉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一案已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自我维权的

3、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促成了若干篇研究文献,其中有的结合WTO规则下行业协会解决贸易纠纷的特点以及国际惯例研究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林琼慧、徐晓敏,2004),有的则专门分析了温州烟具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如何达成对欧盟的应诉这一集体行动的(黄少卿、余晖、2005)。本文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试图进一步分析如下一个问题,即在本次反倾销应诉案例中,集体行动机制是如何与反倾销应诉策略结合起来的?我们的问题来自于案例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15家温州打火机企业进行了无损害抗辩,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什么集体行动中采用的是“无损害抗辩”这一策略,而不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呢换言之,为什

4、么不是15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1家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呢?如果采取相反的策略,是否还能够达成集体行动,取得应诉的胜利?本文的分析说明,这一次集体行动的成功不但取决于行业协会提供俱乐部公共品的性质,而且还要取决于可采用的反倾销应诉策略是否有利于组织集体行动,采取相反的策略不仅很难达成集体行动,而且很难取得反倾销的成功。由此,我们得到的一个推论是,尽管行业协会(或民间商会)今后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需要得到加强,但是也不应持过分乐观的态度,因为有限的策略选择集合会约束行业协会的行动能力。我们的另一个观点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方面是互补的关系,因为前者可以扩展后者的行动策略空间。本文的结构如下:

5、第二部分对本案例发生背景和经过进行了描述,为后面的展开分析提供背景知识;第三部分考察了WTO协议和欧盟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反倾销的认定、应诉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温州烟具协会反倾销应诉的策略空间第四部分根据行业协会的性质,将集体行动机制与应诉策略结合起来,探讨在WTO规则下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哪一种应诉策略才最有利于达成集体行动,并取得反倾销的胜利;最后,我们给出简短的结论。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发生背景金属外壳打火机的世界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所垄断,温州打火机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该行业以后,迅速地显示出明显的竞争优势。截止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

6、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以上数据根据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提供的介绍材料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整理。温州烟具行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它是由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自发组建的。1993年,温州市政府通过文件,把对新注册企业的考察、对关系行业利益的国家法规草案的技术意见和咨询、行业信息的收集与公布 烟具行业协会主办的温州烟具上,不仅有政策信息、行业动态,还有祝贺会员生日的

7、内容,会员对这样的内部刊物喜闻乐见。、行业展览会的组织等等权力授予给烟具行业协会,从而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力主动让位于烟具协会。这些权力的下放,不仅使得烟具行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治组织,而且充分利用了企业在信息上的优势,避免了政府管理的信息成本,使得温州烟具行业协会成为一个私人自发秩序的有效组织。在反倾销之前,烟具行业协会影响最大、效果也最明显的举措是针对温州打火机行业存在的侵权行为建立了惩罚机制,恢复了市场秩序。打火机技术工艺简单、产品设计更新很快,很容易模仿,但是厂家基本不申请专利保护,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不仅周期长,而且成本高。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温州打火机市场出现了“一品走销,

8、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各个厂家各自为政显然陷入了囚徒困境,这时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制定的惩罚机制就避免了坏的均衡。1993年12月温州烟具协会制订了烟具行业维权公约,协会还专门建立了打火机质量检测站,并赋予其检验报告高度的权威性,作为整顿企业侵权的有效凭证。协会的维权行动,被称为是“对正式专利制度的有益补充”(余晖,2002)。(二)事件的经过对于中国打火机在欧洲市场的畅销局面,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一直心有不满。在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正式向欧盟贸易总局提出反倾销申诉之后,2002年6月28日欧盟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

9、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早在1995年1999年,欧盟就两次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由于没有企业积极应诉,两次立案都导致出口到欧盟的打火机被加收反倾销关税。这距离欧盟CR法案 CR法案的全称是“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Child Resistance Act,CR法案),根据该法案,凡是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要设置安全装置。由于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在欧洲市场的售价一般在1欧元左右,因此,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显然,该技术标准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

10、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分别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欧洲进出口商协会和鼓动制定CR法案的法国BIC总公司进行多次会谈,表示坚决抵制该法案的制定。尽管温州烟具协会的努力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但是,它为后来的反倾销应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可以被理解为是本次反倾销事件的一个前奏。的立法尚不到两个月。按照WTO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视同自动放弃,这将导致中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温州众多打火机企业在刚刚得知立案通知时,一时显得不知所措。按协会自己的说法,“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由于不懂W

11、TO规则,又缺乏应诉资金,所以对于能否打赢官司完全缺乏信心”。由于没有取得共识,15天的有效应诉期有近10天时间在观望中过去了。企业的观望态度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面对欧盟打火机联合会的反倾销诉讼,指望温州的某一家打火机企业独立解决该贸易纠纷是不现实的。换言之,惟有通过集体行动才可能取得应诉的成功。在国家商务部的支持下,7月5日,温州烟具协会会同同样涉案的宁波和广东的打火机生产商一道在温州举行了打火机反倾销应诉会议。当晚,协会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员会议,经过连夜商讨,理事会认为,温州打火机产业已形成从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格局,具有设备利用率高、质量稳定、价格低廉的优势,温

12、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并非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围;而且,温州生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在设计开发、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生产工艺,以及在销售渠道、销售价位、终端市场和消费者使用习惯方面,都与一次性打火机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而且,欧盟国家没有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商,因此,对欧洲内部产业没有构成损害。所以,理事会决定筹资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在律师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下,协会决定采用如下的应诉策略:15家企业提出无损害抗辩,而由东方打火机公司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随后,烟具协会组织会员筹集款项,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积极带头,使筹款工作非常成功。其中会长企业交纳了10万元人民币,其

13、他企业则分别交纳10、7、5万元不等。总的筹款金额在100万元左右。协会还成立应诉小组,安排人员分别与代理律师、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及国内其他利害关系方(interested parties)保持联系。在律师的指导下,各个应诉企业准备材料、填写表格,最终按时将应诉文本送达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局。反倾销调查是整个程序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它是要“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 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调查的结果将构成对裁决的直接证据。欧盟在收到温州应诉打火机企业的调查表答复之后,依照程序,于2002年9

14、月和12月两次进行现场调查。第一次主要针对对应诉企业的财务、销售和成本等所有账目进行详细调查。不久后,欧盟正式承认东方打火机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第二次在提出无损害抗辩的15家企业中抽查了3家,对金属外壳打火机的设计开发、使用材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价位、终端市场和消费者使用心理等方面做了细致调查。2003年3月,温州烟具协会得到消息:由于内部意见不统一,欧盟委员会决定延期进行初裁。7月14日,起诉方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致函欧盟委员会,要求撤回反倾销申诉。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律,一旦申请方撤诉,反倾销程序将被终止。7月17日,欧盟方面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并将此决定致函中方代理律师。

15、此后在规定的10天内,由于没有人对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反倾销申诉表示异议,这起“洋官司”至此才完全终结,温州烟具协会组织的这次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体应诉欧盟反倾销立案的集体行动取得了胜利。 我们对该案例简单总结如下:第一,它是温州烟具协会组织的一次成功的集体行动;第二,这次成功的行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采用了“无损害抗辩”这一应诉策略。三、WTO和欧盟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应诉策略为了理解温州烟具协会为什么选择“无损害抗辩”这一策略而不是其他策略,我们首先要找出它可能采取的全部应诉策略。理论上,被指控反倾销的一方能够采取哪些应诉策略是由反倾销法律所规定的,即依据相关法律,存在哪些方式可以证明

16、自己并没有违反反倾销法律。所以,我们有必要先来考察WTO和欧盟关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规定。(一)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目前,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即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构成倾销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倾销存在,进口国为抵消倾销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关贸总协定第6条还包括倾销的确定和损害的确定等实质性规则,以及反倾销的各项程序性规则。(二)欧盟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欧盟反倾销法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第459号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进口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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