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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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1-16【生效日期】1989-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

2、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第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第七条 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辆第八条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

3、指定位置安装: (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车前栏板左侧),后号牌或挂车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 (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 (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 (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 第九条第

4、九条 货运汽车和挂车货厢的后栏板外侧,必须喷刷该车放大牌号。 第十条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必须设置前照灯和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四)车内不准载货、载客,随车检修人员不得超过四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客、货运机动车(党政机关及另有规定的小型客车除外)须按规定在驾驶室车门外侧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及核定的载人数或载重量。 在我省驻点六

5、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动车变更车属单位(或车主),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省机动车辆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属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辆(包括外省到本省车辆)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车辆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6、 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条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不准赤脚或戴耳机驾驶车辆;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直接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五)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驾驶证。驾驶证遗失或损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六)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大型客车日行驶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的,须有正式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驾驶座位旁边只准乘坐教练员;车厢内乘坐学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人员不准超过两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7、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长途载人的大型客车或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驶或受雇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外省到本省的驾驶员),驻点或受雇驾驶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或雇请单位(雇主)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或住址,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不得伪造、破

8、坏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主动停车,协助抢救伤员;不准强行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章 车辆装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货运汽车拖带的挂车不准载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手扶拖拉机挂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员或装卸人员,但不准超过两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无驾驶室的拖拉机,挡泥板上不准坐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面不准载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客、货运三轮车载人、载物不准超过核定载人数和载重量;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平面交叉路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

9、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准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二轮摩托车不准沿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货运汽车、拖拉机、畜力车及板车、手推车等人力车进入城市市区道路,须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行驶中遇有儿童队列或盲人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须在距离路口一百至三十米以内的地方按所示方向变更车道。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夜间在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准

10、以雾灯代替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夜间不准在道路上停放,需要临时停车必须开示宽灯、尾灯;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或维修、调试车辆的,还须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身后面设置反光警告标志;停车时驾驶员不准在车上睡眠。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须开危险报警闪光机或示宽灯、尾灯。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每天零时至六时,机动车在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鸣喇叭。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除遵守条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上,不准绕道推行; (二)不准

11、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三)须坐在座垫上驾驶自行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逆向推行车辆; (五)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市可自行规定,但只限带一名。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儿童列队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须有成年人带领并举示停车让行标志牌,标志牌要面对车辆通行方向。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遵守秩序,听从司乘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摩托车后座的乘车人须正向骑坐。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乘坐车辆时,不准向车外抛物。 第八章 道路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城市街道和公路上坐、卧、打闹、游戏及进行球类、娱乐等

12、妨碍交通的活动。 不准在道路上挖沟引水、堆放农副产品或其他杂物。 不准在道路上栓系牲畜,牲畜横过道路时,须有成年人牵、赶。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用道路举行文娱、体育、展览等活动,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需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须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或警告性导向标,交通繁华路段,施工单位须派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的材料、设备应紧靠道路一侧有条理地堆放;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须加盖牢固的覆盖物或设置安全防围及警告标志(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和反光标志)。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须经

1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单位须派人在现场指挥交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负责路灯管理的部门须保持路灯照明系统完好,损坏时须及时维修。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须及时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影响安全行车的有关情况,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提出改善意见,道路主管部门须及时检修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确需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点)检查车辆的,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停车检查”标志牌。检查人员须佩戴公安部制作的“公路检查证”,按指定地点、路段和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检查车辆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或取缔,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14、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九章 处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上举行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十二月以下: (一)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机动车装载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一倍以上或载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习驾驶员驾驶长途载人的大型客车的。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夜间在道路上停车违反规定的,

15、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四个月以下。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下: (一)明知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大型客车日行驶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无驾驶员替换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过限速十公里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装载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载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五座小型客车超载二人)的; (五)实习驾驶员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的; (六)驾驶二轮摩托车前方受阻仍沿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处五十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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