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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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管理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X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2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

2、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3、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

4、、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

5、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

6、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7、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2X18号)请遵照执行。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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