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选行政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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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意见书选行政许可阶段办事指南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6日(一)选址意见书选行政许可阶段一、设置依据及办理内容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 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内容:确定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简称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对须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 核发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二、提交材料清单(一)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取建 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即可申请建 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1: 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 的工程项目);3、1: 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1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建设工程项目);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工程项目);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工程项目);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重 庆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2 ) 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 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 2000地形图1份)2、地质灾害

4、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 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 区的建设工程项目)重庆市国土局(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原件1份);(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重庆市国土局(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份)。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 设工程项目)重庆市国安局(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

5、)(原件1份);(2)1: 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3)部队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涉军建设工程项目)。三、办事程序和时限建设工程选址的申请决定受理后,其审查与决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的,分局经办人负责绘制相关规划控制线送审图、综合 有关资料、草拟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会审表(简称选址会审表) 和经办意见,三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2、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拟定选址会审表中的相关内容和分局意 见,三日内提交选址会审查。3、选址会审查不同意的,五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审查复函(简称选址审查复函)。其中

6、,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办部门 发出规划环节终止审批函(简称终止审批函)4、选址会审查同意的,分局在当日或次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 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二日内绘制规划道 路红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图交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相关内容,五 日内交回分局;分局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 线和其他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 核附图内容。5、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 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分局经 办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 有关资料,再提交选址会

7、审查。选址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 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二)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 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负责绘制相关规划控制线送审图、综合有关 资料、草拟市政及管线工程会审表(简称市政会审表)和经办 意见,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建设工程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 查;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三日内经分局业务办公 会初审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2、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市政会审查不 同意的,五日内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 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批函)。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市政处经办人在当

8、 日或次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 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其他 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五日内交回市政处。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 见书及其附图。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市政处经办 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 关资料,再提交市政会审查。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 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3、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市政会审查不 同意的,五日内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向协办部 门发出终止审批函)。

9、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分局经办人在当日或次 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 中心负责二日内绘制规划道路红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图交市政处;市 政处负责审核相关内容,五日内交回分局;分局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 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 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核附图内容。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 见书及其附图。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分局经办人 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 资料,再提交市政会审查。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 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

10、三)分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受理后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负责三日内绘制与申报项目 相关的规划控制线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受理后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协办意见办理期 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草拟选址会审表和经办意见, 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的,经办人五日内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 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其他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 面积,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核附图内容。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 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 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批函)。另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 程,自签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公告函 的申请之日起,按以上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持书 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1: 500实测地形图(2套)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 规划局、区分局应在十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图的审签、制作,并按限期办理制度公布、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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