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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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 精神,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就建立工业 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和节约集 约利用水平,根据山东省经信委关于选择部分县(市、区) 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潍 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导意见, 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精神为指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按照全市加 快新旧动能转换工作部署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2、建立以产出论英雄、“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 置机制,通过资源要素的差别化供给,实施正向激励和反向 倒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转变发展理念,持续激发创新活力, 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步伐,为奋 力推进“四个城市”和“三区一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质效优先。把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决胜未来发展的战略抉择,实施工业企 业综合评价,“退低进高”,“存优汰劣”,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 率,实现创新发展、集约发展、转型发展。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各方面数据资源,建立数据来 源可靠、评价过程公平、发展导向明确的综合

3、绩效评估体制 机制,科学分析各项指标权重,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质量 效益,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导向。三是坚持分类施策。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差别 化要素配置政策,突出正向引导,强化反向倒逼,推动各类 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领域集聚,倒逼 低效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和市场出清。四是坚持逐步推进。根据综合评价工作取得成效情况, 结合我市工业发展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别在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稳步 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三、总体目标到2018年底,全面启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工 业企业大数据平台和综合评价体系,先

4、期在全市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中全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对评价体系进行进一步论 证、完善、优化,到2019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 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 结果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基本完善。四、评价体系(一)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用土 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团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对确因统计 数据难以分割的,经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同意,可将集团母公司作为评价对象,其所属企业的相关数 据予以合并,并按集团主营业务所属行业进行归类和评价。(二)评价指标。1、指标及权数。为

5、充分体现资源占用 产出的综合绩效,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 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 主营业务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 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 率7项指标为主,各指标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指标值取 企业上年度全年数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 之和。各指标权重设置为:单位用地税收30分、单位用地主 营业务收入1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10分、研发经费支 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分、单位能耗税收10分、全员劳 动生产率10分、资产负债率10分。2、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 差

6、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 参照近三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 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2年调整一次。(三)加分事项。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 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 元加0.5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企业,加3分;年 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企业,加2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 30亿元企业,加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国税局、 地税局、经信局负责认定)。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团队) 的,加3分;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2分;引进 潍坊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1分;同一企业只计

7、最高 得分项(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认定)。建立国家级、省 级、潍坊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5分、3分、 1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 负责认定)。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潍坊 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级、省 级品牌的,分别加3分、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 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实施“机器换人”、“零增地”技术改 造项目的,加2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 别加2分、1分(由经信局负责认定)。在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的,加5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在场外 市场上市的,加1分;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

8、加0.5分; 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金融办负责认定)。通过国 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2分,通过省 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1分;达到安全 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3分,二级企业加2分,三 级企业加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经信局、安监 局负责认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 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国家 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5分、3分;高新技 术企业加3分;“瞪羚企业”加3分;省级、潍坊市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加3分、1分;同一企 业获得多项特殊荣誉可连续加分,但最高不超过

9、5分(由经 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 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 经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级 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潍坊市 级最高加0.5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所有附加指标项目加分,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四)减分事项。未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减2 分(由金融办负责认定)。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 处的,减5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因存在安全生 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安监局负责认定)。 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经 信局、环保

10、局负责认定)。(五)计算方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为每项指 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加分项再扣除减分项。为避免因某项指 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 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 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零,其 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权重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2(企业各指标值!基准值)x指标权 重+加分项一减分项。*资产负债率得分=(1-企业指标值) :(1-基准值)x指标权重。(六)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分行业对全 市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评价。根据同行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 低排序,对企业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排

11、序分为A、B、C、 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具体评价分类如下: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单位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 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经营效益较 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C类为监管调控类, 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进行转型提升的企业。不符合 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 为、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D类为淘汰 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 业。列入政府指定整治淘汰计划的企业。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贡献度分三种情形差别化确定A、 B、C、D划分标准。(1)对于行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 企业

12、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5% (含)的企业。B 类企业为前1570% (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7095% (含) 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 (含)的企业。(2)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亩均税收但高于等于 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065% (含)的企业。C类企 业为前6590% (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 后10% (含)的企业。(3)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亩均税收50%的行业: 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5% (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为前560% (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085%

13、(含) 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5%(含)的企业。评价结果在确定前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对评价数 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予以更正。(七)特殊情形。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综合评价的 基础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1、豁免和保护(1)属于“二次创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 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库并进入挂牌程序 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由经信局、金融办负责认定)。(2)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 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由科技局认定)。(3)对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贡献大、创新驱动示范作用明 显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

14、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 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设置不超过3年 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参与评价(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 定)。(4)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 的工业企业,暂不开展评价(由经信局、统计局负责认定)。2、重点支持(5)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 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直接 列为A类(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定)。(6)列入潍坊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企业,参加潍坊市重 点投资项目核查评估考核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定)。(7)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挂牌企 业

15、,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金融办负责认定)。(8)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发改局、 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3、一票否决(9)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各相关单位列入相关 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列为D 类(由法院、信用办认定)。(10)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评价时除 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由安监局认定)。(11)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 D类(由环保局认定)。(12)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

16、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 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 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等),直接列为 D类(由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负责认定)。(13)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 任,给全市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相 关责任部门认定)。对于需要否决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认定。五、结果运用在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 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 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 能需求,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低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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