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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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开始在我国荧屏上出现;此后,在短短的十几年间迅速普及,成为大众收视的一个热点。新世纪伊始,在媒体的参与和推动下,我国正式确立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电视法制节目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发展与兴盛与中国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它走过的每一步都纪录并影响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甚至可以说,电视法制节目实际上已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着重探讨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及其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系,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一、中国法制建设与电视法制节目的历史使命中国近现

2、代法制的历史应追溯至清末法制改革。然而,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尽管形式上已经完成了从传统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实质上却并未真正实现法制和社会的现代化。在将西方法制移植到本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缺少足够的本土化过程和适应期,法与社会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和内在冲突,法制建设具有先天的不足:法的实现缺乏必需的观念支持和社会环境。历史的发展决定了中国法制建设之路必然是曲折漫长的,其中一个关键的课题将贯穿始终,即:如何使法律的制定与运作建立在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使现代法的精神与中国本土社会相互融合;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生和提高全社会的现代法律意识,创造能够保证现代法制正常发展

3、运作的社会环境,最终使中国成为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50年代通过先后制定实施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宪法,谱写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三部曲。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时的立法技术仍显得不够成熟,三部法律的内容也十分简略,但从制定到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对国情、社情和民意的重视,不仅在立法中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了举国上下的大讨论;而且在法律制定公布后进行了全社会的总动员。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国家派出了众多的工作组和宣传队深入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动用了当时的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宣传民众、教育民众、动员民众,使几部法律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深入人心、融入社会。通过电影刘巧儿,人们了解了婚姻自由的

4、实质和实现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的宪法宣传,公民懂得了如何行使政治权利。由此,大众媒体在法制建设中的历史作用拉开了序幕,而媒体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也因此与“运动”结下了不解之缘。毫无疑问,群众运动的方式存在着内在的不足和局限性,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其作用也非常有限,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下,其积极意义却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西方国家在现代法制建设之初,也曾通过编纂现代法典进行国民启蒙教育运动,由此促成的现代法律意识乃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建国初期的普法运动,使三部法律深入人心,从而彻底动摇了长期以来支配我国社会的宗法关系、封建土地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法制基础。然而,由于众所周

5、知的原因,法制建设此后却始终未能走上正轨,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亦未能走向成熟。经过“文化大革命”的重大挫折,我国法制的基础几乎被摧毁殆尽,重新起步是20世纪80年代在拨乱反正中艰难地开始的。然而,此时我们面临的却仍然是近现代以来相同的课题,即:如何使法制(国家法)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以保证法治秩序的建立与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同样需要进行社会动员,即通过“普法”实现民众的参与,民众的监督和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及普通公民)的守法。在这一过程中,传媒一如既往地受到借重,而电视作为新兴的大众传播方式,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特殊的历史使命。从审判“四人帮”在电视上的

6、播出,到庭审直播形式的出现;从单向的教育宣传,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电视法制节目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同成长并走向成熟。由于相对于其他媒体,电视具有更强的直观性、通俗性、时效性、参与性和普及性,表现手段丰富、覆盖面广,为群众喜闻乐见,因此在社会动员中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当仁不让地成为普法运动的主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发展快、受众面广、收视率高、社会功能显著,参与面广,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规模、影响和作用超出了当代世界上任何国家。推动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产生、发展的基本动因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社会和时代的客观需求以及电视事业发展和改革。就社会和时代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客观需求而言,

7、其根本要求就是国家借助电视这种大众传媒手段,宣传法的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意识,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保证法的正常运作和实现、检验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是法制建设的一种载体(形式)和手段(工具),法本身既是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对象,又是其文本或内容。随着电视受众群体的继续扩大和表现手段的日益丰富,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并可能根据法制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这种客观需求既体现为国家和社会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要求和资源投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体现为一种收视需求和增长点。另一方面,随着电视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的进程,电视日益成为一种独立的产业。电视节目制作者意识到法制

8、题材的巨大市场需求,开始适应受众需要,创造生产出更多的电视法制节目形式。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电视法制节目也在积极和能动地行使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权能。在当前我国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电视兼有党政喉舌和大众媒体的双重身份,其作用实际上往往超越了媒体通常所应有的基本功能,影响力和社会效果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媒体。在高度评价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正视其负面作用以及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二、法制建设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分析电视法制节目的价值及其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效果,即电视法制节目通过自身功能满足法制建设和社会客观需求的程度。然而,

9、在做出这种评价时必须看到,实际上,社会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需求是多元的,而适应这种多元的要求,电视法制节目的作用方式和社会效果也是多元的。首先,社会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是由我国电视事业性质的多元性所决定的:电视台既是受执政党和国家统一领导的宣传机构;又是受社会和受众选择的大众媒体;同时也是一种受自身运作规律支配的产业。集三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于一身的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努力满足各种不同需求、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其特殊功能和价值往往体现于三方面关系的合理协调之中;而其矛盾和问题也往往产生于此。其二,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多元化需求还缘于法制建设进程本身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作为电视法制节

10、目的表现对象和内容,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也是复杂和多元的。法律现象的复杂性要求电视法制节目不能仅仅局限于正面教育和宣传解释,而必须用多元化的视角和多样化的手段或方式去捕捉、去表现、去阐释,在这方面,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者在追随法制发展的进程、尽量忠实地反映法律现象的同时,逐步调动了自身潜能,在培养观众的同时积极地参与、影响和作用于法制的发展,本身已经成为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第三,受众需求的多元化也是制约电视法制节目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电视观众的覆盖面很广,其需求上的差异也必然相当大,不仅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文化背景的受众需求各有不同,而且还存在专业法律家与普遍人民群众在视角上的差

11、别,以及不同的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南方与北方等文化地域、农村与城市、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等)对选材和表现手段上的不同要求。这一方面,要求电视法制节目发掘多层次的题材,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协调节目的通俗性与严谨性、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以及地区之间的区别和差异,形成不同的风格、不同的特色。在法制建设进程中,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法制的期待有所不同,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他们都力图通过电视法制节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和观念,也试图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实现自身的利益和目标。这些不同的期待和要求至少包括:(1)执政党和国家首先,作为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国家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

12、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并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权威;严格执法,实现法律实施中的统一;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为此,国家对电视法制节目乃至一切传媒的第一要求是普法,即通过媒体的渠道传达、阐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使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民和法人)知法守法。其次,国家领导层需要通过电视法制节目等媒介了解法制运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社情民意、获得反馈信息,创造上通下达的交流与沟通渠道,以便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法制。第三,为了保证法制的正常运作,国家还需要通过媒体、包括电视法制节目,监督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实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

13、督。最后,当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时,包括电视法制节目在内的媒体可以及时地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制定出符合国情和民意的法律。(2)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存在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关系,立法机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在法制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各异。在普法运动中,各权力机关都注重用电视手段树立各自的形象,宣传法制、服务民众。并通过与电视台合办法制节目的方式,将电视的功能应用于实务性用途,达到特殊的社会效果,如宣传新法或政策,开展专项斗争,

14、推动改革或运动,组织动员立法讨论,提供破案线索、通缉逃犯,庭审直播等等。此外,电视法制节目的报道和案例分析讨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无庸讳言,由于各权力机关自身的利益和角度的不同,它们之间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发生冲突和矛盾;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以及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而具体的权力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同媒体发生冲突。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电视法制节目需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尊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独立。(3)社会成员个体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群体的构成要素;然而,作为个体社会成员,他们对法的认识和需求又是相对独立的

15、。这些需求大致有:首先,通过电视法制节目满足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其次,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服务和案例讨论就成为他们获取法律知识和信息的直观教案。第三,表达和参与的需要。随着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政治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也在增长,他们期待通过电视法制节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在这方面,电视可以起到民众的代言人或喉舌的作用。对于个体而言,他们更希望在纠纷或事件中,能有一个直抒理由和意见的机会。最后,不可否认,由于目前一方面,个案的处理中确有大量违反程序或实体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错案);另一方面,外界的干预和舆论的影响又确实可能对司法

16、活动产生直接间接的作用。因此,民众中对媒体也存在种种不正常的期待,流传着所谓“找法院不如找记者”的说法。许多当事人试图通过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干预司法,直接介入个案的解决,把媒体作为变相的信访机构、执法机关甚至超然于司法之上的权力机构。(4)群体利益及公众舆论首先,节目的导向可以直接影响公共舆论的形成;并可能在某一问题上直接成为公众代言人,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及其呼声。其次,电视法制节目是公众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利的最好方式之一。舆论监督本身未必能够约束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也不可能追查到每一个不当的司法行为,但由此形成的舆论压力反映了民众的一种期待和需要。正是因为许多曝光都能产生较大的反响,在追踪报道的作用下往往也能得到差强人意的结果,客观上也确实推动了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改善或改革,因此,公众对电视法制节目才抱有强烈的兴趣和关心。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公众舆论借助媒体影响、干预司法,甚至可能以监督的名义干扰司法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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