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落实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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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改革2021落实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改变? 原标题: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改变?新华社北京月日电题: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改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丁小溪、杰文津、王茜包含法官法等在内的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包括的司法考试改革引发关注。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改变?“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相关权威人士。焦点一:新增哪些必需经过考试的法律职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伴随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中国实施多年的国家统

2、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作出调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升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含有主要意义。这次拟“打包修改”的法律包含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8部法律,包括多领域法律职业人员。依据中国现在实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该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

3、和法律顾问、仲裁员,即使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邓昌友指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该将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认为,这次改革含有十分主要的意义。“从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上看,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泛法律类型职业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范围统一考量,有利于提升这些职业的法治化程度。”“行政处罚、复议等岗位本质上全部是在依据法律授权进行适使用方法律的活动,

4、和法律职业属性相关性更强部分,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改进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正当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说。焦点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是否必需要经过国家统一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草案明确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该经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邓昌友说。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此拟作出修改。比如,将现行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行政复议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法律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要求:“行政机关中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该经过国家

5、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处罚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要求:“在行政机关责任人作出决定之前,应该由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该经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王旭认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这次修法,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促进法律职业的实质统一,表现出专业岗位必需具有专业知识的思绪。对于社会关注的“非法学专业能否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法律修改对于报考的资格条件没有进行明确要求。而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修正案草案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

6、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以,要求报考资格等详细条件的实施措施后来将由多部门共同制订。焦点三:新旧制度怎样衔接?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以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怎么办?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律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要求,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有相同效力。在两种证书的效力问题上,潘剑锋认为,新旧两种证书含有相同效力,有利于大量持旧证的法律职业工作者直接和新制度对接,降低转轨过程对现实工作的影响,确保法治系统平稳运行。“同时,新旧证书效果一致,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律职业的入口,有利于稳定法律职业工作队伍。”潘剑锋说。在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出要求的同时,草案还深入明确了严禁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邓昌友指出,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要求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要求: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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