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5954484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梳理(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单元 执业医师一、医师的概念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职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基本要求与职责是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 神社职责。二、考试和注册(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 合笔试1.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

2、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 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 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2.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 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式用期 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 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

3、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记忆小结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学历/专业要求试用期/工作时长执业医师本科1年(试用期)专科2年(工作)中专5年(工作)执业助理医师专科1年(试用期)中专1年(试用期)特殊情况(中医)(师承3年+实践专长)(考核合格+推荐)(二)医师资格考试类别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 口腔、公共卫生4类。(三)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1. 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

4、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 医师执业条件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 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 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 法定要求1. 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审核表;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主管部门 指定的

5、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 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 证明。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 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 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6、受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 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 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 从事医疗

7、、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埜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经常监督检查,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 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4. 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 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变更注册,应当是交医师变更执业注 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 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 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 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

9、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 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5. 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 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

10、议的法律救济申请人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执业规则(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主要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 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 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 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 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11、、人 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所在 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 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 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 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 育。(二)医师执业要求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

12、文书及有关 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3.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 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4.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5.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人益。6.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

13、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7.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一)医师考核内容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

14、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 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 活动3至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 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 作出显著贡献的;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

15、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长期在边 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五、法律责任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 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的。(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