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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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王保树中国人大网 日期:1999-10-31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 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 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

2、整商 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 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 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 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 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 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 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 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

3、在于商法 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 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 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决策,并

4、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 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 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 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 的特性,即营利性。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 于投资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 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2、具有私

5、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 个重要领域。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 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 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 然人)经营发生的。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 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核 心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为了使企业 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这些,都

6、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 现了公法性质。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 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 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 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 此制。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

7、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 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将制 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 改将是十分必要的。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因此,商事法以 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 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三)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 和其他

8、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更加引人注意。1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 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 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 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 会关系即商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 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所 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1) 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2) 对民法一

9、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 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 体的规定。(3) 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 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 是一个原则。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 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 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 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3)商法的效力优

10、于民法。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 部门。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 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 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 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 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 人们的一种共识。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

11、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 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 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 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 制度1.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 代企业形式一一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 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12、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 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 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 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 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 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 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 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 些,都为保护公司

13、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 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 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 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 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 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 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 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

14、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 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 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 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 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 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 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第三,公司具

15、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 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 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6、,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 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 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 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 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 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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