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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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审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地方性法规】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

2、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3、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现金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及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及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由局属执法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予以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人签字,送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责任:局属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时

7、,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出具书面调查终结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部门进行书面审核。3.审查责任:局法制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并提交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局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8、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交由局属执法单位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至局行政处罚专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属执法部门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7.执行责任:局属执法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执行(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局属执法单位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制作行政强制催告书,由局法制部门审核盖章,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责任:执行

9、完毕后,由局属执法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归档装订。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不进行行政协助的;4.对当事人

10、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11、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

12、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处罚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

13、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由局属执法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予以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人签字,送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责任:局属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时,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

14、人员应出具书面调查终结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部门进行书面审核。3.审查责任:局法制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并提交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局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交由局属执法单位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至局行政处罚专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

1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属执法部门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7.执行责任:局属执法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执行(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局属执法单位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制作行政强制催告书,由局法制部门审核盖章,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责任:执行完毕后,由局属执法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归档装订。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不进行行政协助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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