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代位执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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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代位实行建立要件及利用环境-执法知识债务代位实行建立要件及利用环境 代位实行,是指负有归还被实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推行被实行人债务的一种实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题目的意见?第三百条划定:“被实行人不克不及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照顾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推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贰言但又在照顾指定的限期内不推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逼迫实行。1.债务代位实行的建立要件。(1)有被实行人不克不及清偿债务的究竟存在;(2)被实行人必需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代

2、位实行必需由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提出书面申请;(4)代位实行必需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推行照顾书送达给第三人;(5)第三人对代位推行债务必需没有贰言;(6)代位实行必需产生在债务实行期间,即案件进入逼迫实行步伐后,才有大概产生代位实行。2.代位实行权的利用。(1)被实行人不克不及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推行到期债务的照顾;(2)第三人对推行照顾的贰言一样平常应当以书面情势提出,口头提出的,实行职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具名或盖印;(3)第三人在推行照顾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逼迫实行,对提出的贰言不

3、举行检察;(4)第三人提出本身无推行本领或其与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执法干系,不属于执法划定所指的贰言;(5)第三人对债务部门认可,部门有贰言的,可以对其认可的部门逼迫实行。第三人在推行照顾指定的限期内没有提出贰言,而又不推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逼迫实行;(6)被实行人收到人民法院推行照顾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推行限期的举动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贰言又不推行的环境下予以逼迫实行;(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推行到期债务的照顾后,私自向被实行人推行,造成已向被实行人推行的产业不克不及追究的,除在已推行的产业范畴内与被实行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曲折实行的责任;(8)在对第三人作出逼迫实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产业可供实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逼迫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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