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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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目录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目录21总 则32 术语6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规模和内容84选址布局165 外部环境185.1道路交通185.2活动场地195.3绿地215.4室外配套的公共设施226建筑设计标准246.1一般规定246.2用房设置266.3用房设计要求296.4 室内环境336.5安全措施356.6建筑设备4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适老性设计467.1一般规定467.2建筑基地467.3建筑设计47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48附录B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48备注:本文黑色字体为条文内容,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1 总 则1.0.1为进

2、一步规范北京市城镇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据统计,北京市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111万增至2009年的263.30万,年均增长率(7.2%)高于总人口增长率(3.3%),老龄化速度快。2009年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5%),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据预测202

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0-400万,约占总人口的20%;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650万,超过总人口的30%。北京市家庭空巢化、高龄化的现象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据统计,2009年纯老年家庭人口约41.5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1%。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2009年高龄老人达到32.70万,占老年人口的14.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

4、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北京市作为大都市,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对城市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宜居城市、世界城市的巨大挑战,因此,适时编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0 1 1.0 0.0.0 1.0.0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可参照执行。1.0.2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

5、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场站。1.0.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的服务对象包含社区养老人群和居家养老人群。1.0.3本规范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理念、原则。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需要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1.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满足北京市现

6、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达到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水平,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4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并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需求。 建筑节能是节约资源的重要步骤,由于老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逐渐减弱,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较高,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北京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

7、时,其节能设计应与其主体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一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应根据当地老年人的人口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地方经济状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1.0.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符合“统一、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尚应符合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1.0.5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北京市社区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

8、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规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等。2 术语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 facility for the aged城镇居住生活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养老服务。与当前北京市社会管理体制相衔接,划分为三级,即街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9、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2.0.2街区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or the aged at street-block scale街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机构养老设施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设施、室内体育设施、残疾人托养所、商业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2 街区指中心城及新城规划中依据城市主次干道等界限,将城市集中建设区划分的若干区域,作为进一步细化到地块的控规编制和控规局部调整的最小研究范围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基本单位,每个街区规模约2-3平方公里,一般由一个街道办事处管辖。2.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

10、or the aged at community scale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3社区居住人口规划规模一般为1000-3000户的住宅项目为社区级建设项目,一般由一个社区居委会管辖。2.0.4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 facility for the aged at neighbourhood scale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涵盖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物业服

11、务用房、室外运动场地、商业等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4建设项目指按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2.0.5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等。2.0.5托老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包括日间照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内容。2.0.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day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in community为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

12、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2.0.7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 home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in community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代办、转介、康复服务等上门服务的用房。2.0.6-2.0.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共建于托老所内,功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足需要日托服务的老年人“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要求。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能满足大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对

13、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有极大的现实意义。2.0.8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2.0.8 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是指主要为社区健康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2.0.9老年服务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家政、保健、咨询等养老服务的专项养老服务用房。233.0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规模和内容3.1分级1 2 3 3.0 3.1 44.04.13.1.1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街区、社区、建

14、设项目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分级控制规模街区社区建设项目规模50000(人)以下1000-3000(户)1000(户)以下3.1.1居住养老设施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街区社区建设项目三级结构。3.1.2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居住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项目街区社区建设项目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服务中心(站)托老所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养老院属非居家养老设施。2本表内容引用自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并作一定的补充。3.1.2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15、。街区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3.1.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指标均应编入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阶段。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按街区级、社区级及建设项目级三级进行配建。3.2.2 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以下三个表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本表配置不仅涵盖社区养老而且涵盖社区服务。表3.2.2-1 街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项目基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街区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100-300床位30-50/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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