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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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弓I(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辖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 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 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 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贷

2、款的分类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 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第七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

3、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四)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 的还款来源。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 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 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 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 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

4、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第四章贷款流程管理第十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村镇银行评级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 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第十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信贷业务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管理制度的 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村镇银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借款申 请书的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有关情况;(二)申请贷款金额、用途、期限;(三)还款来

5、源及还款计划;(四)贷款担保有关情况;(五)借款人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申报资料清单向受理部门提 交相关材料,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贷款条件;(三)借款人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贷款方案,包 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二节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固定资产贷款业

6、务的审查和风险评价职 责。审查的重点包括:基本要素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信贷政策审查。风险评价 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 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风险评价 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 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撰写项目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咨询按照村镇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批通过后,村镇银行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一)贷

7、款金额、期限、利率、还贷保障和风险处置等要素;(二)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村镇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 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 的资料等;(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 已投资额相匹配等;(五)借款人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向村镇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村镇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 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村镇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 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村镇银行同

8、意等;(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 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村镇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四节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设立发放支付审核部门(岗),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 支付审核。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 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村镇银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 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采取受托支付或自

9、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 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一)受托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 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1.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 (不含)或超过500 (不含)万元人民币的贷 款资金支付;2. 村镇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二)自主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 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七条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

10、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 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二)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等;(三)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 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四)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发放支付审核部门(岗)审核以下内容:(一)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 用于项目;(二)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 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后,村镇银行结算部门将款项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 同时做好受托支付记录

11、工作,据实记录贷款资金流向。第二十九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下的,村镇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 付情况汇总报告,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 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 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村镇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 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村镇银行受托支付。第五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定期对借款

12、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 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 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 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 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经营期间,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 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 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 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

13、担保,村镇银行应经重进行新风险 评价,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村镇银行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 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 与其协商重组。第三十六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村镇银行按照相关规定 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五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 定条件包括:(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 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

14、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 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 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三十八条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 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 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三十九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 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 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

15、关风险。(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 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 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四十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 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 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 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 期风险。(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 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四十一条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村镇银行认为 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第四十二条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 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第四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村镇银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 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 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 根据出具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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