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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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范文安靖镇公立卫生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一、驾驶员统一归总务科管理。二、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熟练掌握车辆安全驾驶和维护保养专业技术,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增强服务意识,坚守岗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派。严格遵守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和医院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爱护车辆,历行节约,节能降耗,合理减少油材料损耗,随时检查排除车辆安全行驶的事故隐患。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到性能良好,机动安全。三、做好车辆日常例行检查保养,按规定里程或时限进行汽车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处理。坚持保证维修质

2、量安全与节能降耗原则,合理减少车辆修理费用,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原则上到医院指定的车辆定点保修厂维修保养。车辆进入修理厂,驾驶员必须全程跟踪监督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安全可靠,避免维修过程中不合理的损耗费用,车辆修理中更换下来的可回收汽车旧配件材料要随车收回,交总务科查收,统一处理。四、在行驶途中谨慎驾驶,服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检查,控制车速,避免盲目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疲劳车、病伤车、英雄车。因驾驶员本人原因违章被交通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和罚款的,由驾驶员本人自行承担。五、执行完出车任务的车辆,不得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以外过夜停放,锁好门窗,以保证车辆停放安全,否则发生的车辆被盗或其他财产

3、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六、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驾驶员必须履行好值班职责,节假日期间原则上除救护车及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在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用车外出。七、驾驶员上班期间严禁酗酒,严禁酒后驾车,一旦发现立即辞退。若因酗酒或严重疏忽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法规执行。八、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或办公室以外的其他人员驾驶,未经院长批准,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公车私用、私自搭乘非本单位与工作无关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本车驾驶员负担,造成伤亡的,均不认定因工伤亡。九、驾驶员要按时办理车辆_和驾驶证审验手续,出车时带齐证照,保证

4、车辆_照的合法有效性。因逾期办理证照或证照不全上路产生的费用和行政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如被吊扣驾驶证照的,吊扣期间按待岗处理。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总务科和责任驾驶员本人各持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负责监督实施。驾驶员岗位职责第一条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第二条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坚持车辆日常保养,发现故障及时修复。第三条不私自出车,按时完成出车任务。第四条上班时间按时到总务科办公室报到,登记出行情况。有要事离开应告知办公室,并保持手机畅通。第五条车辆有故障需要送修理厂维修时,报总务科登记后到指定修理厂维修。第六条认真保管随车工具及

5、证件。出车回来将车辆停放到停车场。离开车辆时,锁好车辆门窗。第七条上班时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开车。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第九条认真完成医院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2022年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_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

6、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_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_、任命。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

7、的下列条件:(一)具有_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

8、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_,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_的任职培训。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考核任职申

9、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_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_,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_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_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

10、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_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_日内完成_,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_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_

1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_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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