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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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里纠纷答辩状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邻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邻里纠纷答辩状【1】甲方: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 10号楼 乙方: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 10 号楼甲乙双方因共用通道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现自愿达 如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多年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相互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日常各方均负有合理范 围的容忍和给予对方便利的义务。二、经协商,乙方认识到该楼东端空间为相邻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历史通道。甲方考虑到双方相互间邻里关系及乙方常年从事经营 活动杂物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该区域适当位置留足供甲 方和本楼其

2、他居民宽度不少于 1 米、视觉相对规则的通行空 间并保证日常整洁畅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计较。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后,维持新留出的通行间距范 围内的畅通,不得在该范围内有堆放杂物、拴养猫狗、倾倒 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碍甲方通行的行为,如临时短时间内确有 急需,应及时征得甲方同意或谅解。四、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得有无故向乙方院内丢 弃垃圾、损毁乙方通行间距范围外物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 生活的行为,以上行为如被乙方发现,行为当事人应向乙方 赔礼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赔偿损毁物品,承担附带造成的全部 责任。五、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邻里之间应友好 相处。日后遇到类似相邻纠纷时,不能动辄恶言相向

3、辱骂对方,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睦 相处。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 讼所需的相关费用。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 在居委会各持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调解方(签章):日期:20XX年9月3日邻里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高世平,男,1972 年 12 月 7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同心村。因上诉人侯友平诉高世平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侯友平上诉理由及我认为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答辩如下: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为家务琐事殴打、虐待、侮 辱上诉人,不是事

4、实。被上诉人没有打过上诉人,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反之是,上诉人经常因一些琐事在家大吵大闹,被上诉 人与上诉人结婚一年多来,上诉人每次见到被上诉人的家人 就破口大骂,被上诉人的妹妹每次回来上诉人就骂其妹妹没 用,没有资格说公道话,骂其母亲没有用,养的崽也没用, 骂的脏话、侮辱性的话非常难听。上诉人身上的皮肤之伤是其在外撒泼时,被上诉人进行劝阻、拖拽其回家无意造成的,不存在殴打所致。这些都是可以到当地调查的事实。2、双方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均已平分给了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未平分给上诉人。2011年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毛收人 25000 元,减去种子、 农药、肥料、17000 元,剩下8

5、000 元,再减去生活及人情开 支 3000 元,剩下 5000 元,被上诉人分给上诉人 2300 元。这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证明的,所以不存在还要被上诉人额外补偿上诉人的情况。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 15000 元纯属不合理请求。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的一年多里,上诉人经常在家 无理取闹。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为邻里帮点小忙,上诉人都找被上诉人吵闹。在农村,下雨天不能下地做农活,上诉人同几个村民打 点小牌娱乐一下,上诉人都不肯,说必须下地做事,还骂被 上诉人孤老,还向派出所报警,每次下雨都是这样,不准被 上诉人休息。上诉人还曾向被上诉人得父亲索要 5000

6、 元钱,声称如不给钱,就别想要孙子或孙女,让被上诉人无后。这些都可以在当地得到证实。被上诉人就是在这样痛苦、无奈、威胁、担心受怕中度 过的这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 的痛苦和伤害,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失远大于上诉人,又何来 向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4、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争吵, 只要双方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审 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该判 决不当。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少了 解,婚后,上诉人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为家庭琐事天 天找原告吵闹,不得安宁,无法共同生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得婚姻

7、可以说是一种买卖婚姻,上诉 人结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钱财,到时走人,上诉人对被 上诉人没有真正的感情,这种没有感情的欺骗婚姻是难以维 持的。也正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第四、五款规定,对无可挽救,变成了死亡的婚姻, 应予以判决准许离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 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当双准许双方离婚,特此请 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变更原审法院的判 决,准许双方离婚。此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邻里纠纷答辩状【3】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 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

8、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 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 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 并了解。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 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 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 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 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 逾期仍不交纳 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7

9、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 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ldquo ;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 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 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 主&ldquo ;逾期仍不交纳”。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 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 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

10、委会还 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 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 ;但开发商也必须 “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 进行验收审核工作”!二、该案委托人是 2010 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 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 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 (融侨长江重庆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 (附件优

11、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 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 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 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 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 (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 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 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 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

12、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rdquo ;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 那与我无关。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 配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 2013 年 2 月累 计欠费 5760 元,是按照 2.20 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 3 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 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 32 栋 2-2 周

13、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 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 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 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 只好晚上打 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 直持续到2012 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 2.20元/平米(建筑面积) 标准的服务。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 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 也不了了之。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 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 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14、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 疑。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 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 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 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 业公司。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 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 ” 后,才有资 格向合同对方 “ 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 ” 的。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作 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 &ldquo

15、; 验收物业公司的 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的能力和责任。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 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 ” 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 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 ” 这 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 见。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 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 67 条 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 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 规承担各自的责任。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 求。此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xx年六月十七日附:授权委托书1份答辩状副本 1 份入住期间小区环境照片电子文档 1份(优盘1个)合同相关部分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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