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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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明确股东的责任,制定以下章程。下面 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 * 公 司法和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

2、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第七条 公司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资本认缴登记 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 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 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 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 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

3、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 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4、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 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 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 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 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5、,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 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 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

6、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 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

7、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 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8、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 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 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 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

9、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 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 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名,由股东决定 ;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

10、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 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

11、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 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 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 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

12、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 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 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 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

13、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 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14、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 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 * 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 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 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 起诉。*决定等有抵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 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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