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责任制(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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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责任制一、岗位基本职责:1、在_委和公司计生办的领导下负责_的计划生育工作。2、认真_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条例,具体规定和决定。3、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有关部门合作,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共同组织好计划生育宣传活动。4、负责_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文字材料以及月、季、年度报表工作,及时准确无误上报公司计生办。5、负责制定计生药具、用品使用计划,按时领取和发放药具,用品,保证供应。6、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推广。7、承办、转办职工群众计生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对

2、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的意见和问题及时上呈下达。8、了解内外的信息,向上级领导及时传递和提供,做好日常的业务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做好其他工作。二、岗位安全责任1、做好所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懂得一般安全常识,会使用常用灭火器具。三、岗位质量责任及岗位技能: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本专业进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公办事,忠于职守。2、能准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报告工作;熟练掌握计划生育方面的业务知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3、写的各类文字材料可用率_%以上,报表准确率_%。四、岗位基础资料责任:1、负责计生基础资料台帐的整理、归档工作

3、,合格率_%。五、岗位经济责任制:1、定期对_所属各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2、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和指标。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责任制(二)第一条为加强我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领导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第三条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追踪制度。第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第

4、五条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包括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登记及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等工作;(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三)建立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将出生、死亡、新婚、育龄妇女人数变更、节育措施变更、孕情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四)每年至少一次组织育龄妇女进行

5、健康查体,建立查体和诊治记录,切实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五)对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育龄女职工实行重点管理第七条对职工家属是农业户口且离开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职工无固定单位的成年子女,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八条有户口挂靠人员的单位,单位应当负责户口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对失业人员(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出具移交证明信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原单位在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解除全部劳动关系和再就业的其他证明。第

6、十条对职工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原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计划生育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单位应当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_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_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_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重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纳入对本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将个人计划生育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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