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听证程序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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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听证程序答辩状答辩人:哈尔滨xx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被答辩人:李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原黑龙江 xx 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住 x 市 xx 区 xx 街 x-x-x01因被答辩人李xx 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申诉请求部分1、 x 市中级 xx 法院( xx) x 民终字第xx 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xx 与 xx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

2、在劳动关系。而李xx 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xx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xx 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xx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第1页共4页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xx 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内容准

3、确,但李 xx 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xx 的再审请求。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一)、 xx 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xx 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xx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xx 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xx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xx 之妻一语道破天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 xx 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

4、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xx 自始知道他与xx 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第2页共4页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二)、根据庭审查明:李xx 与百力公司在xx 年 x 月 x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xx 与 xx 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xx 公司是接受了 xx 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 xx 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 xx 公司

5、仅是李 xx 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xx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xx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xx 公司成立于xx 年 x 月xx 日,李 xx 自称 19xx 年在省 xx 管理的 xx 公司工作,并不是在 xx 公司工作。 xx 公司成立至今不满 xx 年,李 xx 何以主张与 xx 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 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xxx 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xx 称的“剥离”的说法。李xx 与 xx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xx 公

6、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xx 一厢情愿的想法。第3页共4页李 xx 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xx 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的 xx 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xx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xx 年李 xx 即与 xx 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xx 公司只是接受了xx 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 xx 公司仅是李 xx 的用工单位,与李xx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xx 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李 xx 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xx 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xx的用人单位 xx 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 xx 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xx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 39 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function()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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