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5852692 上传时间:2022-09-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7.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煤矿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的由来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 筹措

2、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 “维简费”。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 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 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1967 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

3、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1981 年。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 年的 1.5 元 /吨;1977 年提高为2.5 元 /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 元 /吨, 财政补贴0.5 元 /吨; 1981 年为 4 元 /吨,其中财政补贴 1.25 元 /吨;1983 年又向用户加收2 元 /吨,合计6 元 /吨。 1985 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 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 85) 煤财字第321 号文 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7元 /吨(其中折旧

4、基金3.5 元 /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1.5 元/吨,收取用户2 元 /吨);1989 年 7 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 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1 元 /吨,为 8 元 / 吨。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1983 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 1983 年下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元 /吨、省公司0.05 元 /吨。 1994 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按1 元 /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

5、教育事业。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 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 至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1984 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按 4 元 /吨执行。 1996 年 5 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关于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规定: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2

6、、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 . 5元提高到5元。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 . 5元至10. 5元提取。2004 年煤矿维简费中的安全费用开始单独计提。 2004 年 5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

7、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 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 ) 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 ) 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 )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 )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 ) 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 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 )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 )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九条规

8、定: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规定由来1 、 1993 年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规定 1993 年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 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财政部 1993 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

9、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2003 年失效)煤炭工业部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企业计提维简费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企业使用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2 、 2004 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 )的通知(财会20043 号 )中规定 :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

10、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3、财政部财会函200860 号 ,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2008 年 12 月 ,财政部在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 )中规定: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4、财政部财会20098 号 ,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2009 年 6 月

11、,财政部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中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A、财会20098号与财会函200860号的主要变化是:1 .安全费、维简费的计提由“税后”变为“税前”,明确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 .安全费、维简费的归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积”,变为

12、“专项储备”;3 .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按规定方法提取”,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B、财会20098号与煤炭企业现执行的安全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主要变化是:1 .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由在“负债”中反映,改为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2 .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 ,并冲减专项储备”,即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再由成本列支,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3 .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再增加“资本公积”。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一)、老税法1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

13、费可以税前扣除。2、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二)新税法现行税法、法规、财税规章对维简费、煤生产安全费的税前扣除没有专门规定,倒是地方有专门规定,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 107 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1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

14、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2、 2007 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本通知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 52 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二 00 九年六月十八日附:吉地税发2009 52 号)第八条(废止)八、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一)煤炭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

15、费用允许 在税前扣除。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 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煤炭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税前扣除 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 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2.5元和维简费6.2元。井巷建设过 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 用。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 简费中列支。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 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3、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