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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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工伤处理流程1、组织救治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 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 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围 用药和诊疗。2、事故上报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将事故报告表上报; 事故(疾病)人的、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 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 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 住院的,应在2小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沟通、医院看望、现场 察看等方式了解员

2、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 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3、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 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 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5)员工本

4、人负伤、致残或死亡。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 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 路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在招聘(面试)考核期间未办理入职手续受到的事故伤害;(五)职工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交通事故的伤害;(七)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伤害。4、工伤认定(一)申请认定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缴纳

5、社保的,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的工伤报案流程,在规定的 时间通过、传真等方式向其报备,并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工伤认定 要求,通知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5日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在一 个月以将认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认定工伤;一个月无法提交认定材料 的,可在受伤发生后25日向人社局申请延期认定,认定期限一般可 延长15-30日。说明:用工单位收集完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提供。未缴纳社保的,由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向事故发 生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不予认定。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 不留隐患。

6、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二)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根据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为以下容:(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说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 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 初诊时间填写。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

7、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 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 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医疗机构出具的 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 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8、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三)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

9、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 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四)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 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 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 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说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 伤认

10、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 15日作出决定。说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 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的时限中止。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将认 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

11、至获得认定结 论,收到员工工伤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5、劳动能力鉴定(一)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时间限制。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要 求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标准GB/T16180-2014)判定是否需要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或 有骨折的,方可安排其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 等级鉴定;不符合此条件员工要求鉴定的,由员工本人申请,相关费 用视鉴定结果处理。(二)申请鉴定材料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均有不同,大致为以下容:(1) 员工复印件;(2)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3)工伤认定书原件;(4) 诊断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及各种化验

12、单、报告单等医疗材料;(5) 一寸照片4;(6)X光片及报告单。(三)鉴定流程(1)市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单位申请的鉴定,在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通知书后,须在15日送达员工本人签收。(2)省级鉴定。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 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13、结论为最终结论。自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 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 鉴定。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第一时间反馈至人力资源部,根 据人力资源部指示协商伤残理赔事宜。(四)鉴定费用承担单位安排的首次鉴定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员工要求并申请鉴定 的费用视鉴定结果处理,即:有伤残等级的单位承担,无伤残等级的 员工自理;省级鉴定由单位提出的费用单位承担,员工提出的由员工 自理。6、医疗费报销(一)未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工伤 保险标准据实报销(与本次工伤无关的费用应予剔除)

14、,报销时根据 财务要求大致提交以下材料:(1)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 用清单、医疗费发票;(2)工伤诊疗终结报告;(3)劳动合同复印件、(4)员工复印件;(5)用工单位证明材料。工伤医疗期发生的护理费,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标准执行,由公司承担,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由侵权责任人 承担,公司不予报销。(二)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工伤员工缴纳社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 担。工伤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要求提供以下 材料报销:(1)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 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票据等医疗及费用材

15、 料;(4)工伤诊疗终结报告。(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因 参保地人社局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和表格会有所不同,根据人社局 要求提交。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 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医 疗费报销:甲类药全部报销,乙类药大部分报销(约70%),丙类药 不报销,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7、伤残待遇赔付(一)伤残待遇容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可享受相关伤残待遇。员工伤残待遇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未缴纳社保伤残理赔处理流程工伤员工收到鉴定结论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的, 或省级鉴定结论出来后,由人力资源部主导,在用工单位协助下与员 工进行协商一次性处理。协商前应认真查阅工伤员工的病历资料、医 疗资料、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充分掌握员 工各方面情况以及当地政策法规,制定处理方案,主要容应包括:员 工基本情况、伤情诊断及鉴定结果、员工诉求及要求协商补偿额度、 合同履行地补偿标准和协商处理意见等。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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