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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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考核制度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

2、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

3、;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

4、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 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

5、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

6、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

7、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九)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中判定不及格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院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XX县区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定期考核制度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2)(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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