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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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条文一、国际上关于电子取证的相关法律发条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设立了特殊的电子取证原则及电子取证的过程模型,如国际电子证据组织的电子取证原则、美国司法部的电子取证法律执行过程模型等。1. 美国联邦电子证据规则:1975年制定,此后历经数次修改,影响最大的是2004年公布实施的版本,各州证据法都是以此为蓝本的。其中第1002条中规定了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2. 法国刑事诉讼法:1993年修改实施,其中第三编“预审管辖”的第二节“电讯的截留”之第100条规定了截留电讯的措施。3.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通过、2004年

2、生效。其中第19条规定了搜查、扣押存储的计算机数据等措施。二、国内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篇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办案规则以指导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1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

3、(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九号令公布,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4、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八号令公布,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是将具有传统原件基本功能(即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功能)的数据电文纳入“

5、原件”之列。不过,对于何为“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并未给予正面的回答,如何确保所获取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亟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

6、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三、国内电子取证过程中的实施细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证据中全面的规定了证据的类及取证的各环节和相应的注意事项、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197条第2款原则性地阐述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与电子数据鉴定的问题:“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第215至218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电子邮件、电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扣押与保管问题,第215条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

7、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第216条规定“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服务单位。”第217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218条规定“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

8、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第234、235条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的范围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对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主体、过程、手段等方面都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要求,对近年来的高科技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6条规定“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8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公信安2005281号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旨在发现固定、提取、分析鉴定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并保证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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