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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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发布日期】1984-04-01【生效日期】1984-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 (1984年3月24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4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草地是国家可更新的永续利用的重要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为

2、充分发挥草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地管理和建设。按照认真保护,加强管理,积极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对草地进行资源调查、全面勘测,制定总体规划。 第三条 第三条 保护、建设草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保护、建设草地有贡献者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者予以惩处。 第四条 第四条 省内一切草原、草山、成片草地、林间草场、宜草荒山和荒滩、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统称草地,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章 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第五条 草地所有权: 未开发的草地,依照法律已划拨给国营农牧业企业、事业单

3、位的草地以及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都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农村社(乡)、队(村)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组织固定使用的草地,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六条 第六条 草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和集体的安排,在未开发的草地上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 全民所有的公用草场应统一规划,定边界、定数量、定放牧制度、定牧场建设办法,固定到自然村管理,承包到户经营,承包期可以二十年、三十年; 集体草场可以承包到户或组织合作经营,承包期可十五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划出一部分作自留草场,长期不变; 承包草地要签订合同,实行收益分成或缴纳资源费制度。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草地可以转包,使用权

4、转移时,新承包者要付给原承包者合理经济补偿。对违反合同进行掠夺经营而使草地地力降低或受破坏的,集体有权收回,并酌情追索经济补偿。 第七条 第七条 草地使用权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草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第八条 国营牧场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国营牧场必须加强草地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可以实行专业承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第九条 使用权确定后,草地仍属全民或集体所有,不准买卖、租赁。 国家建设或集体兴办企事业需要占用草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临时占用草地,必须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并付给草地

5、经营者合理的补偿费。使用结束时,占用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草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在草地纠纷解决前,必须严格维持现状,有关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调解、裁决草地权属纠纷时,对于因界限不清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省内县与县之间以土地改革时定的界限为准; 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合作化时定的界限为准; 三、全民、集体、个人之间以合法批准手续的界限为准;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决过的,以原裁决界限为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草地纠纷一经裁决,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服可在规定的

6、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当地法院起诉。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拒不执行裁决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制定种草种树区域规划。要坚持“草、灌、乔”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安排草林占地比例和种植形式。草地以牧为主,兼营林业;林地以林为主,兼营牧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已发证的自留山及承包到户的草地,由林业和畜牧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因地制宜地种草种树。经常进行遵守国家 森林法的宣传教育,打草、放牧不准破坏林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加强

7、草地基本建设。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发水利资源,不断扩大草地灌溉面积。建设投资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草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在草地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人工种草,补播牧草,封山、封滩育草,轮种、轮封、轮牧等建设改良措施,逐步增加人工草场或半人工草场面积,提高覆被率和优良牧草比例。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在畜牧部门指导下,定期查场测草,根据草地类型、产草量,确定适宜载畜量,防止过牧,逐步做到以草定畜,畜草平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草地上任意开荒种地。已开垦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和一切不适宜农

8、作的耕地,由县、乡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退耕种草种树。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严禁在草地挖草坯、草根。在草地挖土、拉土等,必须经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在国营畜牧场和他人承包草地内挖药材,要经拥有使用权者同意,保护植被,造成的坑洼要填平。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草地鼠、虫灾害必须实行药物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以生物防治为主的方针,积极除治,保护草地。禁止猎捕益鸟、益兽。 建立健全草地防火制度和护草公约,严加管理,防止火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牧草种子基地,积极发展和支持牧草种子生产专业户,提高种子质量。 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人经营牧草种子。引

9、进牧草种子要严格检验、检疫,进行区域实验后再行推广。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负责草地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勘测草地资源,制定草地开发利用计划; 三、对草地使用者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奖惩事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技机构,加强草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草地治安管理,及时惩处破坏草地的违法分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草地

10、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草地科学研究、资源勘测调查和技术推广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同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热爱本职工作,从事草地建设连续八年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 二、在解决草地纠纷中,挑起事端,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破坏人工种草、水利设施等建设成果和科研成果的; 四、买卖或出租草地的; 五、违反草地防火规定及造成火灾的; 六、擅自开垦、占用、破坏草地的; 七、其它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畜牧水产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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