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砖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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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物博嘉华豪庭项目外墙砖供销合同 项目名称: 物博嘉华豪庭项目工程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外墙砖供销合同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色彩规格单位暂定数量单价(元)金额贴纸通体砖45*95mm平方米合同暂定总金额(人民币): 备注: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供货。2、以上数量为暂定,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与此相应,合同总金额亦为暂定。3、合同所称价格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2、的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产品的生产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装车、货到工地现场负责卸车及风险费等完成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质量标准及要求1. 所有到货产品颜色(有轻微自然色差)和表面质感参见甲方提供的样品。2. 所有国家产品质量合格标准:符合GB/T 41002006标准。三、供货及交付1. 交付地点: 灵山县灵城镇友谊路与钟绣路交汇处嘉华豪庭项目工地(指定的堆放现场)2. 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装车、运输及卸车等工作,并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好全部货品 3. 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书面指定专门接货人员,乙方货到现场,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入库,并出具收货凭证,乙方凭签收回单与甲

3、方结算。4. 交付时间:在甲方书面确定需采购货品的规格、数量等内容之日起, 天内乙方必须供货到位 5. 交付风险:在完成交付前,货品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完成交付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 交付验收:由甲、乙双方在货到现场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工作,检查货物的包装、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乙方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原件(加盖鲜章)。7. 收货凭证:甲、乙双方应共同对验收结果签署材料验收单;材料验收单为乙方完成交付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双方结算的依据。8. 数量检验及异议处理: 货品到现场24小时内且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甲方可提出数量异议,对于多送之货品,甲

4、方有权拒绝接收并不负责其保管;对于少送之货品,乙方应当立即组织运送并承担第五条的违约责任。9. 质量检验及异议处理(1) 货到现场完成交付前,甲、乙方共同抽样送检,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质量判断标准。本次检验为首次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2) 如果首次送检结果显示合乎本合同约定而甲方认为后续供货仍有必要抽检的,则应在甲方指定日期再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抽样送检(如果在该指定日期某方未到场抽样,不影响抽检有效力)。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质量异议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11. 凡抽检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视

5、该批货物不符合约定且退还该批全部货物(或者接收该批货物的部分),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墙面转等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出工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四、货款的支付1.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 合同综合包干单价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做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的补货。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项目的合同条件、本工程施工进度、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乙方作为富有类似供应经验之行业内单位,认可本合同单价已充分考虑合同条款中的供应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各项要求,包含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税费、风险等各项因素。3. 价款结算:按照本合同约定单

6、价和交付完成的数量结算该批次价款。4. 价款支付:(1) 预付款:合同总额的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在最后结算货款中扣除; (2) 进度款:货到现场交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支付交付完成总额的 ,但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交以下全部请款资料:请款报告、产品合格证书、验收单、与甲方应付金额等。(3) 在该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进行货款结算,乙方提供相应货款的税务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至本合同项目结算总额的 .(4) 质量保证金:本合同项目结算总额的 % 为质量保证金,在外墙面砖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即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完全部质量保证金(无息)。五、违约责任

7、1. 当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应付款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未按约完成交付,除及时更换、补货外,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合格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延迟交货超过7天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从第7天起每天向甲方支付应交付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2) 本合同签订后的供货数量、品牌及规格等各项要求,未经甲方的书面正式通知一律不得更改变动,如擅自更改变动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 乙

8、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或未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或不能取得材料验收单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当日内将货物运出甲方工地;甲方亦有权选择接收或部分接受货物,乙方并不能以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4) 乙方承担因为产品供应问题(包括数量、质量等)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更换、延期完工等造成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 到场货品与甲乙双方确定的样品不符时,乙方无条件退货。六、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地震、台风)导致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15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一方仍应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争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灵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第九条 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2、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甲方 : 乙方:(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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