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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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条 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

2、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六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制度;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

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第九条 分公司主要负

4、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实施。第十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

5、育培训。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 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工程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相关工作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十四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五、本单位、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等;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部级岗前安全

6、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三、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五、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九、本项目部典型事故案例;十、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三、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7、;六、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七、本岗位典型事故案例;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分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重点加强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班组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再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

8、计不得少于48学时。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应把农民工纳入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生产安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除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9、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分公司和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制度不相一致的,以国家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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