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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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 为。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兀以上十力兀以下的罚款。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处五力兀 以上五十力兀以下的罚 款。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 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兀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 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

2、控设备联网,并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兀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 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 行为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歙限期治理 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 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 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3、,责令关闭。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 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兀 以上十力兀以下的罚示欠;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担,处十万兀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停产整顿。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 液、碱液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一万兀以上十万 兀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米 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 部1、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9、向水体排

4、放剧毒废液, 或者将含有汞、镉、神、 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 下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米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五万兀以上五十万 兀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米 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 和监测数据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兀 以上五万兀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 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 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 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五力兀以下

5、的罚款。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 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 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五力兀以下 的罚款。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事责任。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二力 兀以上十力兀以 下的罚款。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 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 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 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兀 以上十力兀以下的罚示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6、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 设施的行为。或者处以五力兀以下 的罚款。4、未采取防燃、防尘 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 渣、煤灰、砂石、灰土 等物料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五力兀以下 的罚款。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行为应当限期治理,并由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处一万兀以上 十力兀以下的罚款。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 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 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 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兀以下的罚款。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运 输、

7、装卸或者贮存能够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 者粉尘物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兀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 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 事项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 款。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 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 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在人口集中地区、 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 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 烧秸秆、落叶

8、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 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 污费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 款。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 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 任务的行为。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 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 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 停业、搬迁、关闭。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 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 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业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 罚款。7、工业生产、建筑施 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 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 环境

9、噪声污染的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十兀以上二力兀以下的罚款。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 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 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 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 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 行政主管部1、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以三十元以行为上一力兀以下罚款。违 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 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 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 或者设备。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 虚作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五十兀以上 五万兀以下的罚款。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 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 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 施、

10、场所安全分类存 放,或者未米取无害化 处置措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一万兀以上 十力兀以下的罚款。3、擅自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一万兀以上 十力兀以下的罚款。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一万兀以上域贮存、处置的行为。十力兀以下的罚款。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施,造成工业固废扬 散、流失、渗漏或者造 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 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一万兀以上 十力兀以下的罚款。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

11、者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可以并处十万兀以 下的罚款。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处一万兀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 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 百万兀,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 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 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 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兀 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险

12、废物,或 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 作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兀 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3、擅自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场所的行 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万兀 以上二十万兀以下的 罚款。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决定停业或者关闭。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兀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纳的,处应缴纳危险 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写危险废

13、物转移联单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万兀 以上二十万兀以下的 罚款。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 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兀 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施,造成危险废物扬 散、流失、渗漏或者 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兀 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 夕卜事故防范措施和应 急预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兀 以上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 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 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 为。责令限期改正,处

14、代 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备注1、未编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进行建造、运行、生产 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 原状,并处一万兀以上 十力兀以下的罚款。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 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 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并处五力兀以 上二十万兀以下的罚 款。3、违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 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

15、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 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十万兀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兀的,并处一万 兀以上十力兀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 射性标识、标志、中文 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 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 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 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 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一万兀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 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 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 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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