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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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提 升公共交通组织能力,方便广大市民利用公交出行,在我市土 地出让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建机 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公共汽电车 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 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64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 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以下简 称配建公交场站),是指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 内,配套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及相关设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民用建筑建设项 目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报批及建设主体。第五条配建公交场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 的原则,依据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以 下简称规划指引)和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 计导则(以下简称设计导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 限度的开发利用建筑空间。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财政等行政 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建公交 场站的规划、建设、办证、接收和管理。第七条 对于满足规划指引提

3、出的建筑规模、用地 规模双控标准的宗地,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前,市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 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指 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交发展要求,复函提出公交场站配建意 见包括场站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 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规划条 件中.在地块出让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公交场 站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此外, 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 场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

4、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 续。第九条 对于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项目,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 计报送专业委员会审查前,应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导则及公交发 展要求,提出配建公交场站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 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以便建设单位深化 项目规划设计.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同意批复后,应根 据有关规定,对配套公交场站进行项目报建工作,并应依法取 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配套公交场站的专业审批意见.第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5、批准,建设单 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 变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 定配建公交场站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分期开发建设的 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手续时,申请验收 项目有要求设置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应参与该项目的联合验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设计 导则、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

6、程总平面设计、有 关技术标准等,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功 能、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验收合格后,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后1个月内,应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书面通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首次登记.配建公交 场站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见证 下,移交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须将配建公 交场站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 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7、 门,并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弓I和移交清 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移交协议附件。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协议报 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产权确认、变 更、移交等手续,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配 建公交场站。第十六条 与配建公交场站相连的相关道路与场站同 步建设。建设项目内部相关道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建公交 场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第十七条 配建公交场站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市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配建公交场站日常维护 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 除、占用公交场站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

8、性质。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条文说明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264号)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 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 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随 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 见(粤府2013120号)中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 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在 这一背景下,编制本管理办法正当其时。当前,湛江市公交 场站严重不

9、足已经制约了整个湛江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 出台本管理办法,有利于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配建公交场站 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场 站设施配建标准,促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共16小类。考虑文教、托幼、医疗、 通信4类公共建筑,由于对环境、安全、防疫、保密等方面 有特殊要求,不适合配建公交场站,其余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 12类民用建筑可归类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和 居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 实施意见(粤府2013

10、120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加 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组织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商务 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大型交通枢纽等项目实施的前置性 条件。参考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修 编),配建型场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业、办公、 展览等)配套建设的公交场站,主要为首末站。参考佛山 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26号) 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因此提出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民用建筑

11、建 设项目。第三条公交场站分为综合公交枢纽站、一般公交枢纽 站、公交首末站、公交停保场四类。其中综合公交枢纽站和 公交停保场一般要求独立占地,不适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配 建。为尽量控制公交场站运营期间对建筑使用环境的影响, 因此提出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是指在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交首末站 及相关设施。第五条 资源浪费、用地紧张是我国许多城市的现状, 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原则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土 地利用效率,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推动城市发展由外 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因此提出配建公交场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依据规划指引和设计导则在条件允

12、许的范 围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建筑空间.第六条 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分工,民用建筑配 建公交场站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城市规划、住建、国土、 交通、财政等部门。第七条 参考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条 文和惠州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和导则,应综 合考虑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 控标准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总站。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穗 南府办函201837号),在出让具体宗地前,区国土规划 主管部门应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 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 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的相关规

13、定,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 见,包括站场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因此提出对于满足规划指引提出的建筑规模、用地 规模双控标准的宗地,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前,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 求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 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交发展要求,复函确认公交场站配建 意见,包括场站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第八条 参考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等文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地块的规划 条件,以此作为地块开发建设的规划要求.根据关于湛江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 知,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设定的配套

14、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 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 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 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 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在地块出让时,须将公交场站配建 意见列入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此外,土地出让合同 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场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续。在产权变更时应明确规 定公交站场用地使用权及建筑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并单独办 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由区共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 区政府持有公交站场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因此提

15、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 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 中。在地块出让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公交场站 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此外,出 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场 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 续。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建公 交场站设施项目审批阶段的责任.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 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建公交站场选址、 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 意见。参考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 管理办法(哈交联20103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 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对公 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因此提出对于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项目,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 计报送专业委员会审查前,应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导则及公交发 展要求,提出配建公交场站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 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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