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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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总结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总结一、信息:信息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活动中的基本载体,承载 以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图像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的信号、 消息、情报、资料、文档等内容。信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 和人的思维之中。信息在我们的社会、生产等活动中无处不在,始终 伴随着我们。信息贯穿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刻 概括,并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演变、发展。五次信息相关的技 术革命:1、从猿进化到人的重要标志,信息交流的手段和工具语言的创造 和使用2、信息产生、传播、存储跨越时间和地域限制文字的出现3、扩大信息交流和传播的范围和容量,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造纸和 印刷

2、术的发明4、现代通信技术(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等)的发明、运用和普 及,标志信息交流、传递手段的根本性变革5、计算机技术的发明、应用,与现代通信技术的结合突破了人类 使用大脑及感觉器官加工、利用信息的能力,彻底改变了人类加工信 息的手段。二、信息的定义:狭义的信息定义、可以定义为一种消息、情报、 文档资料或数据;广义的信息定义、可以定义为对各种事物的存在方 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表达和陈述,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活动普遍存在的一种物质和事物的普遍 属性。信息的基本要素与传播过程:信源:信息的主体。表示具有某 种存在方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源信息。信源反映了事务的 客观存在,

3、因此,信源与信源具有不同的内涵;信道:信源与信宿之 间建立的传递通道。信宿:信息的接收者。是对信源的认知和理解; 信息的特征:1、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源于物质世界和人的思维、意识。信息反映了物质的特征、运动状态和内在的规律,反映了人的意识过程2、信息是可再现的。通过识别、搜索、存储、传递、变换、显示 处理、复制等,信息可以独立于物质和思维存在,再现信息本体。3、信息是可共享的。信息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收集、生成、压缩 更新和共享。可以根据信息分类设定共享条件。意识过程。4、信息是可以控制的。可以根据信息的使用目的,确定信息处理 范畴、处理方法。三: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主要体现在软件及信 息服务业

4、、金融保险业、医疗服务业、政府机关、电信业、教育、广 告及印刷、劳动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中,随着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深 入,正逐渐向全社会展开。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行业在计算机网 络系统、相关软件及数据处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常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因此个人信息的保 护尤为重要。从个人信息保护对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影响可以窥见一般:1、产业整体表现为,信息服务业客户对加工信息发包谨慎;软件 加工业客户不提供真实测试数据。2、客户向承接外包项目的企业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并 在合同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因有关个人 信息保护不当所造成损失的处罚金额相当高。O EC

5、D于1980年颁布 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 八项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必 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2、信息质量原则。个人信息必须在利用目的范围内保持正确、完 整及最新状况。3、目的明确化原则。个人信息收集目的要明确化;4、利用限制原则。对个人信息资料不得超出收集目的范围外利用5、案例保护原则。对个人信息的丢失、不当接触、破坏、利用、 修改、公开等危险必须采取合理的案例保护措施加以保护。6、公开原则。个人信息管理者必须用简单易懂的方法向公众公开 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7、个人参加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确认个人信息的来源、

6、个人信息的保存等;收集、利用的质疑;修改、完善、补充、删除等。8、责任原则。个人信息管理者有责任遵循有效实施各项原则的措 施。第二讲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一、个人隐私(隐私权)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 利。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其发表的著名的论隐私权中把隐 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以保障人格的不可侵犯。现 代的隐私观,包含三种形态:个人数据资料、个人生活、个人生活领 域隐私权的基本权利:1、隐私知情权:属于个人隐私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所有事情, 权利人有权隐瞒。未经权利人允许,不能收集、公开和传播;2、隐私控制权:权利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个 人的需要控制个

7、人隐私的使用;可以利用个人隐私满足自身或他人。 的精神和物质需要;3、隐私选择权:权利人有权根据使用需求和使用目的决定公开或 不允许知悉或利用个人隐私;4、隐私维护权:公民个人的隐私享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 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直至赔 偿损失。隐私权侵权行为:盗用(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侵入(不法 侵入原告的私人生活);私事的公开(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 事情);公共误认(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二、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个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生活安宁的 权利和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收集、公开的权利;同时,个人能够 控制和支配个人隐私的使用,决定个人生活

8、和个人信息的现状、目的、 范围等。网络隐私权具有传统隐私基本权利的特征。网络隐私权是传 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表现形式多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利用。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网 络隐私权的核心是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隐私权主要特征包括1、网络隐私权的环境是互连网络或接入网络。个人的网络行为和 活动、个人网站、发布信息、电子商务活动、电子邮件等产生的个人 信息都可以很容易的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控、收集、利用。2、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双重的。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任何人都 可以以实名(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或匿名(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只存 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方式在网

9、上活动。3、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也是双重的,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同网络隐私 权的主体一样,也包括虚拟世界中虚拟个体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三、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已经识别或可以 识别的与个人相关的所有资料,可以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存储、加工 处理。个人数据的概念比较宽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具有属性特 征的个人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的个人数据的集合。个人数据是个人信 息的载体。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拥有个人数据的个人。个人数据主要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肖像、出生 日期、身高、体重、血型、生理特征、住宅、种族等;与个人相关的 社会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及其他信仰、政治观点和倾

10、向、社会关系等;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子女等; 其他: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等;与个人相关的自然情况、日常生活、 家庭、社交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数据;数据加工处理后的数 据;记录、存储在网站数据库中的个人网络行为,及其在虚拟空间中 所有活动轨迹的描述等数据资料。四、法律名称的使用: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在 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是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在与美国 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或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中,在个人信息保护相 关法律中,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个人数据(欧盟及受 1995 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影响的国家,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 念。个人数据

11、保护指令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质量原则,数据处 理合法化原则,告知原则,特殊类型数据处理原则)、个人信息(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多 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当与公共利益无关、 与自然人个体相关的个人数据资料不愿公开时,则成为隐私,而个人 信息并不完全涉及个人隐私)。五、个人信息的特征:主体特征: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的主体拥 有。个人信息主体是其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可以作为数据收集、处理的 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人格权和法律赋予的义务,其所拥有的个 人信息是可识别的,并可依据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的主体。可识别特征: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通过个人信息的内容,经 过判断可以确定个人信息

12、的主体。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特征, 是明确个人信息内容和范畴的客观标准。价值特征:个人信息的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由 于个人信息具有的可识别特性,可以非常方便的了解个人信息主体的 个人喜好、生活习惯、个人需求等,从而创造可能的获得利润的机会。 个人信息具有的价值取向是个人信息的显著特征。个人信息的类别:单一信息和组合信息:在个人信息构成中,单 一数据元素可以称为单一信息,如姓名;由多个数据元素构成的数据 单位,可以称为组合信息。显性信息和隐性信息:易于识别的个人信息可以称为显性信息, 隐性信息则是需要收集或采用某些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个人信息。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是个人信

13、息主体已经存在的,或 过往的、历史的信息,动态信息则是个人信息主体当前的信息,真实 信息和虚拟信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个人信息主体的真实的信息和 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的信息。六、个人信息的分类公开信息 与隐秘信息: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 具有法律属性,且与人格利益密不可分。因此,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 一般不为人所知。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了解、掌握、利用个人信 息,是明确目标的公开获取。以此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公开的 和隐秘的。自动处理和非自动处理:个人信息自动处理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及 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进 行个人信息的

14、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咨询、交换等业务。敏感信息和琐碎信息:个人信息是否涉及特殊的个人隐私,可以 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分类敏感信息。而零散的、不重要的、如散碎纸 片一般的,或散见与各处的个人信息则属于琐碎信息。七、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采 用自动或非自动处理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录人、加工、编辑、 存储、管理、检索、咨询、交换、传输、输出、使用、委托或其他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在提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范畴 之内。第三讲个人信息管理机制一、管理职能管理是由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所组成的一种职 能活动,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控 制等职

15、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 过程。管理的职能:管理是由一些相互关联的活动组成的,这些相互关 联的管理活动我们称之为管理的职能,是管理过程中各项活动应该担 负和完成的基本任务。管理职能的内容:计划、选择合适的组织目标,确定切实可行的 行动方案并且有效地实现这些目标。组织、建立一种能够促使人们为实现组织目标的任务分派和领导 关系领导、指挥、激励和协调下属,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 作控制、建立准确的测评监控系统用以评价组织目标的完成情况。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的基本目 的是满足个人信息管理的需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机 制,协调各

16、类资源,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个人信息管 理业务的稳定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的特点:1、唯一性:与特定组织的管理目标、业务流程、管理策略、过程特点、实践经验等结合。因而,不同组织的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2、系统性: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是组织内各种因素相互关联和 作用的组合;3、有效性:应全面有效,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也满足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要求;4、防御性: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个人信 息相关安全事件的发生;5、动态性: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审核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采 用预防和纠正措施,改进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三、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一个组织内部管理机构及 其运行机理。它以管理机构为载体,包括:管理机构的功能和目标、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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