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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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 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篇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一、 要式合同1.概念: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兴旺,假如不管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纳一套复杂的法律方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而,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方式咨询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那么“(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

2、况。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假如不依法定方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尽管没按法定方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迫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如书面方式、公证人)。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依照法律对合同的方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关于一些重要的买卖,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当

3、事人能够采取口头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方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依照合同自由原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方式,但关于法律有特别的方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咨询题。假设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通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那么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假设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纳书面方式合同才成立,那么当事人未采纳书面方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4、法律关于方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依然生效要件的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方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纳一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方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纳一定方式,那么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那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而方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所以关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关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方式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方式要求会妨碍合同的生效。【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假如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方式、程序没有特别要求,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方式要求会妨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方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只有具备了这种方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运营合同,合作运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要式合同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方式

7、那么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纳书面方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方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迫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纳书面方式。但书面方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纳书面方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方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方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依然生效要件的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

8、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方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纳一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方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纳一定方式,那么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那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而方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所以关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篇二: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范本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案例介绍】1999年12月1日,被告朱某与原告韩某协议将被告的一辆旧

9、桑塔纳轿车作价4万元卖给原告,被告提出先交付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遂交给被告5000元,同时商定等被告再跑一次长途后,将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再付给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回来后,与原告一起去车辆治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治理所告知该车已经报废,不得再转卖。原告向被告追索定金不成,发生争吵。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几种观点】1、本案轿车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轿车自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没有成立。故对本案应以缔约过失责任原理,被告只返还定金即可。2、本案的轿车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轿车报废而无法履行,但作为该合同担保条款的定金合同并

10、非无效,因被告一方的缘故此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被告违约,故应适用定金罚那么,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评析意见】本案涉及定金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的要件。定金担保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定金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由此可见,定金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2)定金担保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商定无效。至于详细的书面方式,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之间具

11、有商定定金性质的信函、等;三是在主合同中商定定金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而定金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确实是主合同当事人就定金商定的要约和承诺。(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定金的商定,由主合同的当事双方进展。他们即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从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也涉及到定金的丧失和返还,因而定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意思表示才能,即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假如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那么应与主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须委托代理人代理。(2)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订立定金合

12、同的要约,应当由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从原那么上说,定金要约能够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实际上,要约的提出往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定金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定金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发出定金要约的当事人发出的定金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本案中,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故该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定金成立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别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前提要件。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由此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主

13、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却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其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其主合同的缘故,定金合同并不能成立。主合同被撤销,依附于它的定金合同的命运亦应与主合同相一致,尽管曾经有效存在过 因主合同已经自始无效,定金合同所以也是自始无效。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而消灭,定金合同亦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否那么,定金那么无所依附。(2)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有效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按照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认定交付定金

14、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定金合同以货币为标的,是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的性质所决定的。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作为债权的标的,即为恳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关于这些债权,能够用定金担保,定金只能货币为之。实物债权和劳务债权,不以金钱为标的,不能用定金担保。金钱借贷合同,因其借贷的标的确实是金钱,交付定金亦为货币,因而不能以定金担保,只能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担保。(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而,定金的数额也是定金担保合同成立的必须条件。按照私法自治原那么,定金的商定,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为

15、之,国家不应给予过多的干涉。立法对定金予以适当的限制,是由于过高的定金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利。当事人对定金的商定过高,超过立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要维护法律的规定,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不宣告定金合同无效为宜,只要确认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定金为无效,即可到达这一目的,对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应当承认其效力。综上所述,本案的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在定金成立的四个特别要件上只具备了后三个要件,不具备第一个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既然如此,就不能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只能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由被告返还所得定金即可。篇三: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范本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方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依然生效要件的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方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纳一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方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纳一定方式,那么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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