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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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开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 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民 法典特种设备平安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厅等4 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 12019) 56号)、2020年第17次市城建重点工程工程建 设调度会议纪要(第129号)、关于公布2021年工程 建设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七个清单的通知、2021年第 1次城建工作例会纪要(第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 细那么。本细那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已建 成投入使用

2、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 计划、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平安的无电梯住宅。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主、政府 引导、政策支持、各方配合、专业保障、平安为基”的原贝h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 (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 调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消防、城管、 生态环境、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那么,根据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的监督、指导

3、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社居委负责对 本辖区既有住宅的状况和居民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政策宣 传、矛盾调处等工作。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保证建筑结构平安,并满 足城乡规划、消防平安等要求,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应以幢或单元为单位。 本幢或本单元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以 下称建设者),依法承当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第八条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负责增设电梯 的申请、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等相关 工作。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尽量减少对临近相关权 益方的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损害相关权益方权益 的

4、,建设者要依法对权益受损方给予理赔。第十条 建设者要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平安、消防 平安、环保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建设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方案,要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 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幢或单元业主 签订书面协议,要依法征得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四分之 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 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局部的,还要征 得该专有局部的业主同意。(一)增设电梯工程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和维保 方式及出资方案;(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 位;(四)对

5、权益受损方的理赔方案;(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协议。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措的几种方式:(一)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 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三)财政补贴资金和社会投资等。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后,建设者应先向社居委提出公示申请。在物业区域的显著 位置(在拟增设电梯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及 本幢或本单元进行公示(加装电梯申请说明、业主签名、社 居委联系方式、社居委认可盖章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情况说明,反应至 社居委。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6、建设者要与异议人充分协商,或者 由所在社居委或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商 一致,在公示情况说明中载明协商结果;协商不一致,应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协商一致或经司法判决允 许加装电梯后,建设者要确定勘察单位、建筑结构平安检测 鉴定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意向协 议。通过联合审查确认后,再签定正式合同。第十四条 建设者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住宅现状地质结构进行勘察鉴定,出具勘察报告。建设者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 构进行平安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建设者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工程 进行施工图设

7、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建设者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过程监管。电梯的安装施工,要在建设者要求下,由电梯制造单位 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第十五条建设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提 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经业主签字按手印的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不 动产证明;(二)经结构平安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房屋结构平安检 测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三)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 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 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文件;(四)施工协议、方案(含工程质量

8、平安技术措施)及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等;(五)建设资金承诺书;(六)本细那么第十条规定的各书面协议;(七)公示情况说明;(A)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收到申请后,要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住建局物业管理部 门备案。由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市住房开展中心指导 意见抽取专家,牵头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 消防、城管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各街道办事处、经开 区管委会组织填写审查意见,并由各参审单位予以确认(见 附件2)。相关单位收到联合审查通知,未按时参加联合审查,或 参加联合审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建设者的相关申 请。增设电梯涉及管线移位

9、及其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联合 审查意见,相关管线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第十七条增设电梯施工前,建设者要向住建局的质量、 平安业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登记手续; 要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并依照规定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第十八条建设者对增设电梯工程全过程的平安生产负 总责,勘察、检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者要组织勘察、检测、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电梯企业、水电燃气等相关单位和规 划、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该电

10、梯工程的相 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建设者,建设者要建立完善档案并 报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建设者要向特种设备平安 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建设者和管理、使用单位要履行电 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平安使 用。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电梯安 全运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规范的行 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平安 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 手续。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电梯服务范

11、围内全体 业主共有,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增设电 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当原业主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非单一 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者可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流 程,由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或社居委配合,申请 每部电梯人民币10万元的区级财政补贴。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工程,发改部门 负责指导建设者组织开展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认定。第二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工作。第二十七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 商解决。

12、要求社居委调解的,社居委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对本细那么实行前开工的工程,由应参与联 合评审各方对现状进行鉴定。符合规范的工程,由各方进行 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予以联合确认;经整改后符合 规范的工程,由各方提出整改意见,建设者组织整改后,组 织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予以联合确认;经整改 仍不能符合规范的工程,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者 负责撤除恢复原状,并补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第二十九条对本细那么实行后未经联合审查并确认而私 自开工的工程,物业企业或社居委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经 开区管委会报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移交城 市管理部门,或由城市管理部门巡查发现并依法查处,责令 恢复原状并补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市对本细那么调整范围内的内容, 作出调整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 满后报市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文件。实施中的 具体问题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小组办公室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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