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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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工作中,我们经常提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这两个概念,“用人单位”我们很好理解,但实践中对“用工单位”容易与“用人单位”混淆。要想理解“用工单位”这个概念,就应首先要了解“劳务派遣”这个概念。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纳入到劳动法律的范畴,那么何为用人单位、何为用工单位、何为劳务派遣呢?其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下面我将一一阐述,以供大家参考。一、名词解释1、用人单位的定义。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到一个企业工作,服从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

2、的规章制度,企业将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就是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就是职工。2、劳务派遣的定义。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动力,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3、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可见,劳动者与其工作的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则是用人单位。3、用工单位的定义。就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4、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所以,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被派遣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用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依法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接

5、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权利;检查监督被派遣劳动者服务质量的权利;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辞退的权利;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连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三、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联系,如图所示:用工单位 派 提 遣 劳 提供 供 协 务 工作 劳 议 费 岗位 动 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应明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放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成型课桌斗 mPX15nYTGp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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