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办法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95552559 上传时间:2022-09-12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9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井供电管理办法(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4第三章 矿井低压供电管理9第四章 停送电管理10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14第六章 三大保护管理16第七章 电缆管理19第八章 电气试验管理32第九章 小型电器管理37第十章电气接火管理制度-38第十一章 电工教育培训管理39第十二章 其它41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各级供电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机电处是公司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矿的供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各子公司(矿)董事长、总经理(矿

2、长)是本单位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具体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各子公司(矿)机电科(部)是子公司(矿)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矿井)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矿井机电科必须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技术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一) 防爆检查组:由防爆检查员组成,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对防爆设备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

3、使用。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发放“防爆设备入井证”,不准入井使用。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防爆设备检查工”证。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二)电气技术管理组:负责供电设计,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增减、停(送)电审批、电气接(撤)火等技术工作。(三)小型电器管理组:对全矿小型电器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个小型电器有编号,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四)电缆管理组:对全矿4mm2及以上高、低压电缆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条电缆均要有编号(2m以下短节电缆除外) ,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第二章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第三

4、条 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要求。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要求。第四条 矿井井下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第一级)。第五条 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有一名技术人员专管,机电队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第六条 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一)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5、三)地面高压输电线路和位置示意图。(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五)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六)高压供电设备台帐。(七)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上述(一)至(五)图纸,必须分别在机电科值班室、调度室、机电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第七条 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接线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井上下变配电站、配电点所有变配电设备应有设备名称及系统编号,做到图实相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第八条 井下变电所高爆开关名称牌采用不干胶纸印制,名称牌设备系统编号在左,设备名称在右;规格380*80mm,蓝底白字,字体:黑体。贴在开关前面板上部及开关背后中间部位。第九条 井

6、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不准随意分、合联络开关。各级变电所母线联络开关的分合,必须严格执行地面变电所的调度指令。电缆截面的选择,应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第十条 新建矿井应推广10kV下井供电。电缆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中央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压隔爆配电装置。变电所直接向高压电动机(变压器)

7、配电的回路,应采用带高压真空接触器高压隔爆磁力启动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第十一条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应设置一个中央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10。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供电,必要时可以通过钻孔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十二条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容主要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有无积尘等。

8、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进行一次保护传动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投运。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第十三条 架空线路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锈程度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

9、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对拉线松动、基坑沉陷、雨水冲刷等及时处理维护。第十四条 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第十六条 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七条 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测定。第十八条 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遇有越级

10、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第十九条 井上、下变电所都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消防砂、砂袋、消防掀、消防桶等工具,实行责任挂牌管理。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供电分公司、矿井(子公司)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和“雨雷灾害恶劣天气保安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并必须在气候变化时提前进行一次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容,并认真贯彻。要根据各类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第三章 矿井低压供电管理第二十一条

11、 机电科要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采区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接地系统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只有符合规定,才能投运。为便于电工停送电作业,井下低压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或垂深超过50米时,要在配(供)电点加装低压馈电开关,以减少停、送电距离。第二十三条 井下装设零星电气设备,安装单位必须

12、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提供设计图纸,在规定的地点和部位接线。第二十四条 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按规要求进行绘制,标明必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或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各种保护由井下各区队专职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第二十六条 所有高、突地区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必须实现从地面到井下使用地点的分列运行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设风机高压专用回路。第二十七条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高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

13、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要求电气设备无失爆,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低压电缆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6%。各矿井按要求没有进行井下电气防爆管理、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存在的问题除及时整改外,要从管理、设备源头进行分析梳理、查找漏洞,及时完善。第二十八条 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2.不准甩保护运行。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

14、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或故障不清除,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第四章 停送电管理第二十九条 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义煤公司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第三十条 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对于6kV及以上登记供电系统的停电、检修等工作,停(送)电联系票必须经机电矿长(分管)批准后,调度室方可批准,

15、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只批准一处作业。停(送)电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单位和有关矿领导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送)电联系票,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围等。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紧急停电操作。第三十二条 停电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给停电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

16、),填写完毕后并采用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第三十四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第三十五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第三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