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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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发200016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纵向科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科研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人才培养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指导我校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每年编制出年度科研计划。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鼓励跨院、跨学科的多学科联合攻关,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种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认真把好选题关,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各学科的研

2、究方向,使选题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以提高科研的成功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科技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都要归口到科技处进行管理。第二章 科研任务的来源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其资助范围为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及部分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课题,部分高科技新领域新构思研究课题。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我校学科建设、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培养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增强科研后劲有重大意义。应积极申请,提高中选率。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是支持博士点学科发展而设立的基础科学研究基金,申报人必须是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点的青年教授(或

3、副教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研究选题要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具体的结合目标。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是北京市科委组织实施的旨在选拔35岁以下高质量青年科技人才为新一代科技带头人的计划,研究项目属首都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应用前景。 第七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是我国积极跟踪国际高科技发展动向,缩小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强基础研究水平,力争在某些优势领域有新的突破的计划。我校应积极承担此类项目。 第八条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项目选择范

4、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国际科技合作问题等。争取这类项目,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和资源配置方面,应优先保证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第九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火炬计划是发展高技术产业计划,本着技术先进、技术附加值高、规模效益大的原则安排项目,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品化、产业化,具有示范性。 第十条 国家星火计划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开发计划。我校应积极参与,为我国

5、的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旨在把重大科技成果向行业或全国推广。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省科委、市科委的科研项目,及各行业局、总公司的科技发展项目,大部分属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为扩大我校学科的覆盖面,发挥各学科的专长,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服务,应努力争取这方面任务。 第十三条 校内青年教师科研基金主要支持青年教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科研起步,开展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以及可望进一步获得其它各种渠道资金的科研项目的预备研究。侧重支持有作为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全校的科技立项的汇

6、总上报工作,应及时将各项计划向学校各有关部门下达。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通过基层审核后汇总到科技处。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务院各部委科学基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一般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结合自身原有工作基础,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各基层单位(院、所、中心等)对申请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认真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集中送科技处汇总,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校长批准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一定审核程序,得到批准通知,方为立项。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与

7、国家五年计划同步。攻关计划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由各行业部门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关键,并能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组织攻关的项目计划,经国家计委、国家科技部委牵头组织论证后,统一编制。攻关项目,以签订相应合同方式实施。每个五年计划的后二年为国家确立下一攻关计划的时期,各基层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向有关部门提出有良好研究工作基础、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议书。同时,项目建议人要经常保持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时参加项目论证或签订合同,正式立项。第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和攀登计划项目采用专家管理的方式。每年主题办公室定期发布项目指南,申请人据此选择自己已具有优势的项目进

8、行申报。申请书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统一上报。待签订“973”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项目合同书后,方为立项。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再由学校外事办会同科技处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凡申请国际企业间合作项目,由科技处商外事办,并签署相应技术合同。第十九条 我校与港、澳、台之间的合作项目,均需在科技处立项,由科技处商外事办。第二十条 其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随时组织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校青年教师基金及博士启动基金另见相应管理办法。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

9、责人应立即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基层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二条 计划一经确定,就要认真执行,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具体情况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者,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没按原定指标完成的,同样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

10、必须执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的其它有关规定。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规定偿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还。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校、院(所、中心)两级科研管理的优势。各院(所、中心)独立承担项目由院(所、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跨院、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技处配合项目负责人进行组织协调,并由牵头院、所、中心落实计划,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各承担单位间要密切协作,定期沟通情况。第二十五条 所有归口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科技处规定,按时填报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等管理材料。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结题应按有关文件的要求,

11、实事求是地填写工作总结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审或申请专利。项目负责人必须保存收集有关项目文件和技术资料并按照归档要求建立档案,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实施、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报告表、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上级各种有关文件、信函。不建立技术档

12、案的项目,不予鉴定。项目的密级划定及管理按有关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归档工作,归档程序见校档案科具体规定。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对完成项目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研究人员即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院、所、中心等)科技主管领导同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生效。项目负责人出国、赴外地学习、进修及其他原因离校三个月以上的,期间必须安排有相应水平的人接替,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后将名单报科技处。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

13、所在基层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技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出北京化工大学,原则上不能将项目和经费带走,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离、退休的教职工不能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各类纵向项目,但可以以项目参加人的身份开展项目的科研工作。第三十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科技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与科技处商定,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总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科技处批准、备案后生效。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具体规定如下:1、研究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2、国家级重大计划项目;3、对学校科研发展、学科建设有重大影响的跨专业、跨学科的项目。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颁布的校发科技管理方面文件,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或雷同的,均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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