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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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分类细目】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时 效 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务院【颁布日期】 2002.10.01【实施日期】 2002.12.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6 4号现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已经2 0 0 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 3次常务会议通过, 公布,自2 0 0 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

2、护法,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 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三条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 护其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 非法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 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 委员会、居民

3、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 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人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 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按照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 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 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 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 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 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 办非企业单

5、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 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 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 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6、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 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 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 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 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 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 井下、 放射性、高毒

7、、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 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 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 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 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 16 周岁的未 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 意,可以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 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 运动员的办法,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 体育行 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 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 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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