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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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协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织和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者联合举办除实施军事、警察、政 治等特殊性质教育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 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 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格证明材料由主管它的 行政部门出具,并由举办人(单位)送审批机关备案。举办民办学校的个

2、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关证明 材料由其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并送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 作为办学出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 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 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

3、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 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 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 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 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 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4、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的 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推选学校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职工代表等五个以上的成员组 成,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决策机构成员都 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其本 人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其名单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举办人(单 位)送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 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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