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终结版名词解释+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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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3. 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权力。4. 特别权利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的一个理论,主要指在传统行政法领域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领域,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特殊关系,在该领域形成无法空间,构成法制国家的漏洞。

2、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行政行为。6.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7一事不再罚: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8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

3、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10.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11.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12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4、知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13刑事赔偿: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14、行政:是在法律下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能动性作用。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1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16、刑事赔偿程序: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

5、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17、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答题1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1)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 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答:(1)职权来源不同,授权的情况下,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而委托的情况下,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

6、定或命令;(2)职权的性质不同,授权所获得的权力具有可以独立行使的性质,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3)责任承担不同,既然授权所获得的职权在性质上可以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就应当由委托者承担。正因为上述区别,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3 简述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答: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7、,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契约行为本身受到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使行政主体也在合同中享有一般民事法人没有的权利,即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当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也有着严格的限制。4 简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

8、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日本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借鉴了这种理论,并不断加以发展,在适用范围及适用强度上甚至有超过德国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障理念的冲击,实行特别权力关系制度的国家与地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别权力关系作了很大的调整和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开始出现萎缩的势头,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全面取消这一理论。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做法,这些内容广泛地分散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5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并

9、举例说明。答:区別:行政许可是指赋予相对人特定活动的权力具有后及性;而行政确认是指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或认可具有前溯性。例子:行政许可:采矿权许可、驾驶许可、持枪许可行政确认:身份确认、责任事故认定、合同备案登记6 简述行政确认的可诉性并举例说明。答: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別、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具有一定的可诉性。第一、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成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无论合法行为的认定还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首先要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和状态。而随

10、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事实审和法律审逐步呈现职能分离,审判活动越来越依赖于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第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肯定或变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第三、这里所谓的“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是有限制的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确认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独立被诉。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类:1公证行为2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是可能构成实际影响的,所以,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可以起诉的。7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

11、序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答:概念:行政机构在做出一定决定以前,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申辩。适用:(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8简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答:(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纳税争

12、议案件(3)工伤保险案件(4)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处罚案件(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9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答:(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

13、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10.简述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按照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

14、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在我国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举证责任的字面含义是行为责任,而结果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时的败诉风险。证据规定正是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例如,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就是从结果责任分担的意义上来说的,而主要不是立足于行为责任的分担。而且,行为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11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什么条件?行政诉讼的

15、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1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了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特征:(1)行政诉讼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是指行使

16、国家行政职能,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行政诉讼被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成为被告,而是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于人民法院时才能成为被告,即主体与行为之间必须有行为人与行为的关系。(3)行政诉讼被告是被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13简述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区别。答1、提起人不同。前者,具备原告资格的人,后者,一审当时人及其代理人。2、诉讼对象不同。前者,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3、提出期限不同。前者,当事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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