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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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XX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第一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准那么,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纪委等相关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施行意见以及县政府XX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受理、立案,保证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其他情节明显到达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开展结合执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在审

2、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行政执法违法、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监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监察院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四条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案件的调处和证据搜集工作,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制作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展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进展检

3、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嫌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移送决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7日内依法进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在接收移送案件之日10天内决定是否立

4、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展立案监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

5、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建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展立案监视。 第十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施行立案监视。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展立案监视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县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县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视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

6、件不承受、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施行立案监视后,仍不承受或者作出决定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第十三条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施行法律监视。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第十四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认为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

7、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县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专人进展审查,并自收到提请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十七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工作简报、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半年或者年终数据对接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情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等进展互相通报,在保密和平安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信息资共享,并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启动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为实现网上移送、受理、监视、反应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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