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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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车安全培训资料拔萃第一章 铁路维规业务管理A3第一节 通 则第 89 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 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 90 条 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 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 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第 91 条 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

2、安全生 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 中存在的问题。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制度。第 92 条 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 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 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 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 强安全自控能力。第 93 条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 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 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 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第 94 条 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 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

3、.必须加强 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 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 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 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第 95 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 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 动态。第 96 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 业.第 97 条 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 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 方可上

4、岗。第 98 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 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二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第 99 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 “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 基本安全制度。1. 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 的设备)不动。2. 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3. 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

5、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 三级施工安全措施: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 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 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 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 时的应急措施等.第 100 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1.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 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 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 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 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

6、通道岔假表示;6. 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 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第三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 101 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 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 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 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 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 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 可作业。2. 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

7、中检修时,作业前 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 可进行处理.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 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 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进行 处理。第 102 条 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1。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 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2。进行施工或

8、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 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 名称、停用时间、影响范围等。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 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 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 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4。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 人不得任意涂改.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 到相互复诵。6. 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 (公司)制定。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处理第 103 条 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

9、务 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 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 输生产的影响。第 104 条 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 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B类应急预案应报 电务处审查备案。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 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 确定.负责启动。A、B、C类范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第105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 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 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

10、及器材(器 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 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 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 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第 106 条 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 分类制定.1. 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 TDCS、 CTC、 CTCS等);2电气集中室内设备;3. 道岔转换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5。信号机设备;6. 区间闭塞设备; 7。驼峰设备8。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第107条 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 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及时

11、提供技术支持。第108条 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 状态第109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 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 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 除险情和故障。第110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 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第111条 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 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 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 复使用。第 112 条 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 冲突、脱轨事故

12、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 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 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第 113 条 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 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第五节 事故及故障管理第 114 条 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信 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第 115 条 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 责任障碍.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 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2。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 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 用

13、的障碍.第 116 条 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 别进行统计.第 117 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 使用,属外界影响:1. 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 坏设备;3. 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4. 水害等自然灾害;5. 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 外部原因。第 118 条 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 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 赔偿经济损失.第 119 条 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 和电务段调度报告。2. 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 )电

14、务调度 报告.3. 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 障发生时间起 2h 内,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 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故障 超过 2h 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 应立即逐级上报。第 120 条 信号故障管理制度:1. 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 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 1).2. 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 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 4),连同事故 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3. 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 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4. 电务处

15、、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 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 表 5、电信统表 61 和 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 月 25 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 础部。5. 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 ,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6。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 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 4、电信统表 5、电信统表 6 1 和 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电务处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第三节 联锁纪律第 306 条 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 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及器材规 格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 改变主要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 部颁标准设计,须经铁道部批准.2. 变更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 件,由铁路局(公司)批准。3。计算机联锁软件功能超出制式检测范围时,应 重新进行联锁软件检测。4. 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 段批准。5。电路修改后,电务段应及时修改图纸 并存档.第 307 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 使用,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第 30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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