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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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 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设立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 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 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 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3、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 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 相关政策。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 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 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 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 动等不确定因素

4、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 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和还款计划。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 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 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

5、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 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 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 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 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 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 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6、有效分散风险。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 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 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 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 与贷款配套使用。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 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 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

7、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 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 单,进行贷款支付。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 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 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 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 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8、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 式。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 指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2 次主席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 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9、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 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

10、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 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 度。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

11、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 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

12、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 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相关合同。合同中

13、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 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 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

14、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 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 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 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 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

15、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 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 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用途。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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