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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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概念在国内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承当说。行为责任说觉得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觉得证明责任涉及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成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承当说又称为成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当的败诉风险承当。我们觉得应当把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辨别开来,因此赞成危险承当说。法律之因此要规定证明责任重要是由于有时会浮现无论如何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状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回绝裁判,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而作出裁判。而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也迫使当

2、事人积极举证,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存在的责任。它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对承当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当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 ()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行为责任,后者为成果责任,是败诉的风险承当。()承当责任的因素不同。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产生于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3)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与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是一种动态的责任,在证据过程中会随举证必要而转移,后者是一种固态

3、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承当。前者可以双方当事人承当,由于一方承当提供本证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另一方承当提供反证的现任;而后者只固定由一方当事人承当。()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派不同。有无举证必要,须视诉讼中的实际状况而定,无法对前者预先分派;后者在诉讼发生前就分派于双方当事人。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根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祈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祈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助于自己的事实,若

4、不加以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觉得该事实不存在。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当证明责任。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证明责任使当事人懂得哪些事实应当在诉讼中主张并加以证明,也即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从上述分析看,两种责任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但主张责任重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规定,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及法院不得回绝裁判的规定。 四、证明责任的分派原则证明责任的分派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派。一般来说,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承当证明责任,但因此而绝

5、对化,由原先承当所有败诉风险会极不公平,特别是在证据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一般处在无证据状态的状况下,就必然使原告承当过重,导致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也会使证明活动复杂化和导致诉讼不经济。证明责任的分派还源于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权诉讼中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因此,我们采用的证明分派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存在的权利障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利排除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按此原则不能获得公正分派成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五,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将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当的证明责任,改由否

6、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重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六、推定与证明责任推定涉及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其中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它能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并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事实上的推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假设。事实上的推定不具有转换证明责任的作用。七,间接反证与证明责任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重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由于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另某些间接事实,以推翻有关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的承当按如下规则拟定:主张案件重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对重要事实和为证明重要事实而提出的简接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本案件重要事实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相反的简接事实负证明责任。八,证明责任的合用合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的要件事实存在着争议;该争议事实需要证明;已经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充足的程序保障,已用尽了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仍然不能就事实的真伪获得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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